印发省劳动厅关于做好我省被解散的地方中小金

 
【内容分类】劳动关系 
 
【分类细目】劳动合同 
【颁布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9-11-16 
【实施日期】 1999-12-22
 
【发文号】 粤府函[1999]60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节位:
    省劳动厅《关于做好我省被解散的地方中小金融机构职工分流工作的意见》、《关于做好我省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人员分流工作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我省被解散的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和农金会人员分流工作关系到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制定好有关措施、步骤,把工作做细;要做好分流人员思想工作,切实帮助解决分流人员的实际困难,按国家、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妥善解决好人员分流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各地原由人行主办的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其人员分流问题,统一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为配合好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和农金会的移交、清理整顿、托管和资产追收等有关工作,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和农金会的负责人、财务会计负责人、因案件查处涉及的有关人员应安排留守,待后再作安置。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做好我省被解散的地方中小金融
    机构职工分流工作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为妥善处理我省被解散的地方中小金融机构(不含农村信用社)职工的分流问题,根据《劳动法》和国家以及我省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的法规和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分流原则
    以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为依据,根据被解散的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及其职工的具体情况,做好分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在制订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清理整顿方案时,要把职工的分流工作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落实有关政策规定,在切实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坚持职工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的原则,尽快促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实现再就业,保证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
    二、分流措施
    (一)对劳动合同期满的职工,一律终止劳动合同,按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二)对劳动合同未到期或未转为劳动合同制的原固定工及有关人员,视不同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l.鼓励个人自找就业出路,对已找到接收单位的人员,可为其办理劳动关系转移手续,并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
    2.被解散的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除留守人员和特殊群体外,其他职工原则上均应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对少数确因工作需要或不宜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由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在本系统内统筹安排。
    3.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以及患严重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并被确认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但未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暂由地方政府指定机构或企业管理,按月发给基本生活费,符合退休条件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4.离退休人员、抚恤人员和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暂由地方政府指定机构或企业管理和发放有关待遇,条件成熟时移交社区管理,由社会服务机构发放有关待遇。
    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五到十级的人员,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由地方政府指定机构或企业计发一次性工伤辞退费,并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三、其他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就业的职工,纳入失业职工管理,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职工档案由失业登记经办机构负责管理。
    (二)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其过去按规定可计算为养老保险缴费的年限予以保留,并与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符合退休条件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原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应根据有关规定明确产权关系;未购买的,按现行有关政策办理,也可以继续租用,租金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四)留守人员联系到接收单位的,经批准办理调动手续;留守期间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留守结束后,解除劳动关系,发给经济补偿金。
    (五)原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在企业财产处置收入中优行拨付。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在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按现行规定执行,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按新制度办理。
    (六)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计算标准,按职工被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基本生活费按同期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计发;离退休费、医疗费、抚恤金等标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关于做好我省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人员分流工作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为了妥善分流农村合作基金会(以下简称农金会)的工作人员,推动我省农村金融风险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分流原则
    以国家有关政策为依据,根据农金会及其工作人员的实际情况,做好分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在制订清理整顿农金会工作方案时,把农金会工作人员的分流工作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统一部署,分类指导,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分流。
    二、分流措施
    (一)对并入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的农金会工作人员,农信社可按业务需要,按照员工聘用条件和程序,优先聘用部分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政治表现好、熟悉业务,并在农金会工作两年以上的原聘用人员。
    (二)对清盘关闭的农金会工作人员,以及农金会并入农信社后没有被聘用的人员,除留守人员外,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分别作如下处理:
    1.由当地党委、政府或主管部门委派或借调到农金会工作的干部和正式职工,原则上应回原单位工作,或由当地党委、政府或主管部门重新安排工作。
    2.从村组抽调或招聘到农金会工作的人员,返回村组。
    3.从社会上招聘的人员,予以解聘。
    三、其他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农金会工作人员在农金会工作期间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予以保留,并与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符合条件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二)属城镇户口的农金会工作人员失业后到所在地劳动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缴费满1年的城镇户口的职工,失业期间可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农金会已为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1年以上的,解聘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缴费时间的长短,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支付标准按粤府办[1999]54号文件执行。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户口人员,以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村组人员,可按规定申清社会救济。
    (四)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未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由当地政府指定机构管理和发放有关待遇,条件成熟时移交社区管理;其中,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人员,区可由单位计发一次性工伤辞退费等有关待遇后,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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