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粤劳薪[1999]11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


 
【内容分类】劳动关系 
 
【分类细目】劳动合同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 2000-9-18 
【实施日期】 2000-9-18
 
【发文号】 粤劳社[2000]200号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贯彻粤劳薪[1999]11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粤劳社[2000]200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劳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局:
    《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薪[1999]114号)下发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要求明确具体处理意见。经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结合我省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退休审批和退休待遇审核报批程序问题。应按照先审批后审核待遇的程序进行,即:职工所在单位应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3个月,填写《职工退休审批表》或《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劳动行政部门应在1个月内做出审批决定。审批同意的,单位在达退休年龄前2个月报社会保险部门审核养老保险待遇。
    二、关于职工出生时间认定问题。应按照劳社部发[1999]8号文精神处理,即: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的,以档案最早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如最早记载是填写年龄的,可用推算办法确认出生时间)。如果档案最早记载与其他辅助证明材料(本人出生证、结婚证、子女出生证等)不一致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精神,会同职工本人户籍所在地户籍登记机关,全面分析其档案材料,查证核实,合理认定。
    三、关于原女干部退休年龄确定问题。女干部失业、下岗后,已不在干部岗位,与失业、下岗的工人享受同等待遇,其“现岗位”应按工人认定。因此,失业、下岗的原女干部,年满50周岁,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的,可予办理。
    四、关于办理提前退休报批手续问题
    (一)从事特殊工种办理退休的,在填报《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时,必须按文件规范的工种名录填写所从事的特殊工种名称。向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报批时,需附上身份证、个人档案最早记载出生年龄的登记表、在最后一个工作单位的履历表、记载从事特殊工种时间的简历表等(可用复印件)。
    (二)办理因病提前退休,须提供由地级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省属统筹单位职工因病提前退休须提供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五、关于《退休证》发放问题。《退休证》应由报批单位负责发放。《退休证》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
    六、关于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时间问题。从养老保险待遇审核完毕的下月起发放。审核完毕时间与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不一致时,属审核部门延误的,由养老保险基金补发延误期间的养老金;属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造成延误的,由单位负责补发其应得的待遇,属个人原因未及时申报造成延误的,延误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农民合同工中断工作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应于办理终止手续当天支付其退回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支付期最迟不得超过3天 (不含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二000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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