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劳动仲裁庭设置规范》的通知
 
【内容分类】劳动争议处理 
 
【分类细目】基本制度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 2003-4-21 
【实施日期】 2003-4-21
 
【发文号】 粤劳仲〔2003〕1号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文件
粤劳仲〔2003〕1号
                                                        
关于印发《劳动仲裁庭设置规范》的通知
各市、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根据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在全省实施仲裁庭达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仲〔2002〕4号)规定,在2004年底以前全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必须实现仲裁庭达标。为维护劳动仲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我们制订了《劳动仲裁庭设置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劳动仲裁庭设置规范
一、仲裁庭。劳动仲裁庭是劳动仲裁机构依照规定的仲裁程序开庭审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定场所。劳动仲裁机构专门用于开庭审理案件的建筑称“仲裁庭”。有多个仲裁庭的应冠以序数,如第一仲裁庭、第二仲裁庭等。
仲裁庭应体现严肃、庄重气氛,以深色系为主体色调,整体布局应统一、协调、和谐。
二、仲裁庭面积。地级以上市的仲裁庭面积50至80平方米以上;县级市(县、区)的面积30至60平方米以上;乡镇派出庭、中心庭面积30至40平方米以上;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设置100-200平方米的大型仲裁庭。
三、仲裁庭设置。仲裁庭由仲裁席、旁听席组成,以仲裁席为主。仲裁庭按下列规定设置:
(一)仲裁席正中前方设置仲裁台,仲裁台的面积应满足仲裁活动的需要,高度为20至30厘米。仲裁台上设置仲裁桌、仲裁椅,为仲裁员席位。首席仲裁员的座位在仲裁徽下正中处,仲裁员分坐两边。
(二)书记员座位可设置在仲裁台前正中处,背靠仲裁台,面向仲裁旁听区(见附图一);也可设置在仲裁台右方,同仲裁员席并列(见附图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置双书记员座位,将书记员的座位设置在仲裁台前面正中处,同仲裁台成90°角,紧靠仲裁台,双书记员相对而坐(见附图三)。书记员座位设置在仲裁台前的应比仲裁员座位低20至30厘米。
(三)证人、鉴定人位置可设在仲裁台正前方(见附图一);也可设在仲裁台左前方,同仲裁台成45°—90°角(见附图二)。
(四)申、被诉人及代理人座位设在仲裁台前方,可分两侧相对而坐,右边为申诉及代理人座位,左边为被诉及代理人座位,两者之间相隔不少于100厘米(见附图一);也可双方当事人平行而坐,面向仲裁台,右边为申诉及代理人座位,左边为被诉及代理人座位,两者之间相隔不少于50厘米(见附图二)。
(五)旁听席座位设在仲裁庭后部,与仲裁台相对。
四、仲裁桌椅。仲裁桌、椅的造型应庄重、大方,颜色用深色系,仲裁台及仲裁庭内的总体色调要力求严肃、庄重、和谐。
(一)仲裁桌视仲裁庭的大小和具体情况而定。参考数据为长300至500厘米,高60至80厘米,宽70厘米,面向当事人桌沿有遮板,遮板高15厘米。仲裁椅高38至42厘米,首席仲裁员椅背高65至75厘米,并应略高于其他仲裁员椅背。
(二)仲裁员椅背应与当事人椅背有明显区别。
五、仲裁徽。劳动仲裁徽悬挂在仲裁台背后上方正中处,不设文字。
六、旁听席。旁听席坐椅可以摆放设置,也可以固定设置;大型仲裁庭和有条件的地方,仲裁席与旁听席应用木板隔开,隔板高60至80厘米。
旁听席墙壁上应悬挂仲裁庭审纪律牌。
七、专用通道。大型仲裁庭应设置仲裁员专用通道,为当事人设置专用进出门。
八、专用设备。仲裁庭应配备专用电脑、打印机和扩音设备;有条件的地区要配备录音录像设备、多媒体投影设备、电视电话互联网接口设备等。
 
附图一:
 
附图二:
 
附图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