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劳动部《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
 
【内容分类】劳动标准 
 
【分类细目】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1997-2-21 
【实施日期】 1997-2-21
 
【发文号】 粤劳安[1997]34号  
广东省劳动厅
关于转发劳动部《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办法》的通知
粤劳安[1997]34号
各市劳动局:
    现将劳动部《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办法》(劳动部令第7号)转发你们,同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劳动部门要认真学习《办法》,对照标准,加强对本市检测检验站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改善检测检验的条件,充实检测检验力量,确保检测检验质量。已取得《广东省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证书》的检测检验站,应不断完善《质量管理手册》,并严格执行《办法》的规定。尚未认证的检测检验站要按照《办法》要求,抓紧做好资格认证的准备工作,争取今年内认证。
    二、我厅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五日颁发了《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并与省技术监督局一起对部分市检测检验站进行了资格认可及计量认证,为便于检测检验工作开展,对未认证的检测检验站,仍采取资格认可与计量认证同时审查,分别发证的办法,考核标准按《规则》的要求。
    三、劳动部制定的《办法》在检测检验站第一次复审换证时全面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
    第7号
    《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办法》已经1996年12月9日劳动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伯勇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
机构资格认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保证检测检验质量,规范检测检验机构认证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检测检验机构由劳动部负责认证;地(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检测检验机构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认证。
第二章认证基本条件及范围
    第四条  检测检验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第五条  检测检验机构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手册》,并能严格执行其中的有关制度和规定(见附件1)。
    第六条  检测检验机构的人员构成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技术人员占全体人员的比例应不少于百分之八十。其中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检测检验机构应不少于技术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地(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检测检验机构应不少于百分之三十;
    (二)拥有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检测检验人员(见附件 2);
    (三)部、省级检测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应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有一定管理经验者担任,其他检测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四)检测检验人员应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签发的检测检验员证。
    第七条  检测检验机构应具备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的性能、量程和精度必须满足承检项目的要求(见附件2)。
    第八条  检测检验机构应备有与所承担的任务相关的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的文本,并能正确执行。
    第九条  检测检验机构应有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工作环境。
    第十条  检测检验机构应使用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统一制定的检验报告书和原始记录纸。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认证范围包括下列各项:
    (一)在用和新安装(修理)起重机安全技术检验;
    (二)在用和新安装(修理)电梯、自动扶梯、施工升降机、简易升降机等(以下简称电梯)安全技术检验;
    (三)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
    (四)客运架空索道安全技术检验;
    (五)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技术检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二条  劳动卫生检测认证范围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劳动卫生检测;
    (二)有毒作业劳动卫生检测;
    (三)高温、低温作业劳动卫生检测;
    (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劳动卫生检测;
    (五)噪声、振动和辐射等物理因素危害劳动卫生检测及其评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卫生项目检测。
第三章  认证审查程序
    第十三条  检测检验机构应按要求(见附件3)填写申请书和有关申报材料,报主管劳动行政部门初审;经初审合格后,再向负责认证工作的劳动行政部门提出认证申请。
    第十四条  认证单位接到认证申请书后,组织审查组(一般不少于五人)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审查组按《认证审查评定表》(附件4)进行审查和综合评定。完成审查后,审查组应向认证单位提交完整的审查报告。
    第十六条  经审查合格者,由认证单位颁发由劳动部统一印制的《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许可证》;经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发证的,应报劳动部备案。
    第十七条  《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许可证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取证单位应向认证单位申请复审。
第四章  认证审查方法
    第十八条  检测检验机构认证审查按《认证审查评定表》规定内容逐项进行,并根据各项内容的完善程度评分,合格标准为各大项应得分数的百分之八十。评定分数最高不得超过标准分,最低为零分。
    第十九条  认证审查项目包括机构人员、规章制度、检验报告、仪器设备、环境条件五个大项。各大项认证审查方法如下:
    (一)机构人员的审查应通过审阅机构设置和人员任命文件进行考核,人员素质考核可采取面试、笔试等形式;
    (二)规章制度重点审查各类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内容是否合理及实际贯彻执行情况,可以通过询问、座谈和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等方式,考核该单位工作人员掌握和执行规章制度情况;
    (三)检验报告审查采取随机抽样方法,按检验报告登记编号抽取,每种项目的检验报告至少抽样审查三份,检验报告应与检验原始记录对照审查,必要时到设备安装作业现场或使用现场对照实物检查;
    (四)仪器设备重点考核该单位配置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度等能否满足开检项目的需要,并根据被审单位规模的大小,采取逐台或重点抽查办法进行考核,也可与考核检验员掌握仪器设备的熟练程度同时进行;
    (五)环境条件应按照开检项目执行标准的有关要求,现场检查实验室的温度、湿度、噪声、振动和辐射等有关条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企业自检机构的资格认证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一条  认证中的有关开支费用由被审查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质量管理手册的基本内容(参考件)
           2.检验工作应具备的人员及仪器设备、工具一览表
           3.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申请书(略)
          4.认证审查评定表
附件1
质量管理手册的基本内容(参考件)
    1.前言;
    2.批准页;
    3.修正页;
    4.直接行政主管部门的公正性声明;
    5.目录;
    6.引用法规、标准;
    7.术语和缩写;
    8.质量方针及质量目标;
    9.《质量管理手册》的管理;
    10.组织机构与职责;
    11.人员构成与岗位责任;
    12.人员培训;
    13.仪器设备;
    14.检验环境;
    15.检验质量控制(质量保证体系);
    16.规章制度(必须有信息反馈制度和保证为监察服务、为企业服务的有关措施);
    17.内部标准、检测检验工作程序;
    18.附件(包括主要工作文件格式、大事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