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


 
【内容分类】劳动标准 
 
【分类细目】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 2000-3-3 
【实施日期】 2000-3-3
 
【发文号】 粤劳社[2000]3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劳动局、社保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三月三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
劳社厅函[2000]18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如何计发职工工资报酬问题。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二000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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