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


 
【内容分类】劳动标准 
 
【分类细目】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 2000-4-14 
【实施日期】 2000-4-14
 
【发文号】 粤劳社[2000]43号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粤劳社[2000]43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劳动局、社保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四月十四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二000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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