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卫生许可证》颁发问题的复函
 
【内容分类】劳动标准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1997-4-28 
【实施日期】 1997-4-28
 
【发文号】 粤劳安函[1997]114号  
广东省劳动厅
关于《劳动卫生许可证》颁发问题的复函
粤劳安函[1997]114号
广州、江门市劳动局:
    你们来函、来电反映卫生部门依据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已在开展或正准备实施对企业审核颁发《劳动卫生合格证》,因此,询问《劳动卫生许可证》应如何发放。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1994年,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的决定》中,对《条例》第五条“劳动保护和劳动卫生监察机构对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要求的企业事业单位发给《劳动安全卫生合格证》”改为“劳动保护和劳动卫生监察机构对危险场所、接触有毒有害因素的生产场所实行《劳动安全许可证》和《劳动卫生许可证》制度”。对此,卫生系统认为根据劳动部门和卫生部门的职能分工,《劳动安全许可证》由劳动部门发放,《劳动卫生许可证》由卫生部门发放。为了明确这一问题,省劳动厅与省卫生厅协商,并专门去函请示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该厅正式以《关于〈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两证”问题的复函》明确:“《条例》第五条的修改,只是为建立‘两证’制度提供法律依据,并未涉及劳动部门和卫生部门的职能分工。至于‘两证’的核发,属条例如何具体应用问题,当由省政府协调解决”。因此,卫生系统对“两证”发放的理解是不正确的。
    二、1987年卫生部、劳动部关于两部门在劳动卫生监察工作上的分工协作纪要明确规定,劳动卫生监察工作由卫生部门和劳动部门共同负责,1989年1月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劳动部门负责具体行使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职能。《劳动卫生许可证》的审查颁布,主要是审查企业的劳动卫生条例(包括劳动场所有害因素、防护措施、劳动防护用品辅助措施配备,“三同时”贯彻落实以及组织管理措施等情况),这牵涉到劳动部门和卫生部门的劳动卫生监察工作职能,应由劳动部门和卫生部门共同审查颁发。
    三、关于《劳动卫生许可证》的发放问题,目前省有关部门正在积极协调中,在省人民政府未作出明确规定前,劳动部门或卫生部门均不应单独颁发《劳动卫生许可证》。
    四、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劳动卫生监察工作,由劳动部门和卫生部门共同实施,虽然分工侧重不同,但都是为了促进企业搞好劳动卫生工作。因此,劳动部门应顾全大局,在工作中和卫生部门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共同做好劳动卫生监察工作。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