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资格认
 
【内容分类】劳动标准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1997-12-2 
【实施日期】 1997-12-2
 
【发文号】 粤劳安[1997]313号  
广东省劳动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资格认可管理规定》的通知
粤劳安[1997]313号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劳动局,省直、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现将我厅制订的《广东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资格认可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日
广东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
资格认可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管理,防止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和省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管理的规定,特定本规定。
    第一条  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贮存仓库;
    (三)经营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劳动防护用品有关标准和规定;
    (四)经销人员熟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商品知识,能为用户正确介绍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特点和使用常识;
    (五)建立切实可行的商品进货验收、保管、定期检查和失效报废等有关制度,并能为用户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第二条  申请认可证的单位经自查认为符合经营条件的,填写《广东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资格认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经企业主管部门、地级以上市劳动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劳动厅,省劳动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核,合格者由省劳动厅发给《广东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资格认可证》(以下简称《认可证》);不合格者,给予三个月的整改期限,整改后第二次审查仍不合格者,一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三条  原经省劳动局和省商业厅等部门共同审批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于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前到省劳动厅办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资格确认手续,逾期不办理者,取消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资格,办理确认手续须提交如下资料:
    (一)申请经营资格确认报告;
    (二)申请经营单位所在地级以上市劳动行政部门对其原经营情况审核意见函;
    (三)原批准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批文复印件;
    (四)申请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四条  认可证由省劳动厅统一印制、颁发。
    经营单位应将认可证公开悬挂在销售点明显处。
    认可证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仍需经营的,可在认可证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向省劳动厅提出更换认可证申请,并提供本规定第三条(二)(三)(四)款规定的资料。
    第五条  经营单位应在销售点标示所销售特种劳动防用品生产厂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厂址、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第六条  经营单位在认可证有效期内出现以下情况时,应报告省劳动厅,以便及时更改或换发认可证:
    (一)经营单位法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发生变更;
    (二)增加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品种。
    第七条  单位名称变更时,经营单位应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劳动行政部门提出更改认可证经营单位名称的申请,并提供更名的原因、更名后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原经营单位认可证等有关资料,经地级以上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报省劳动厅。省劳动厅审核同意后给予换发新的认可证(有效期与原证同)并收回原认可证。
    第八条  经营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注销其认可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造成伤亡事故或职业危害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销售假冒伪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二)经销无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三)伪造、涂改、转让或冒用认可证;
    (四)无经营认可证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