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


 
【内容分类】劳动标准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1999-7-28 
【实施日期】 1999-8-18
 
【发文号】 粤劳安[1999]226号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劳动局,护品生产单位:
    现将国家经贸委《关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安全[1999]5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并执行。
    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以下简称护品)是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生命安全与健康必需的防御性装备,其质量如何,与职工生命安全密切相关。各市、各护品生产单位应结合国家经贸委安全[1999]451号文件的精神和本次的换证工作,进一步做好护品的各项管理工作。
    二、这次换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又面临着机构改革,各市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省的审查工作,督促辖区内护品生产单位,按时、保质做好本次的换证工作;各护品生产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认真准备申请换证材料。
    三、换证材料务必于今年9月15口前报省劳动厅职安处。
    一九九九年八门十八日

    国  家  经  贸  委
    关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
    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安全[1999]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劳动者生产过程中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必需的防御性装备,其防护性能及质量的优劣尤为重要。鉴于原劳动部和国家经贸委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将于2000年3月4日到期,为保证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截止前完成换证工作,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通知》(同经贸安全[1999]451号)精神,现将换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范围为原劳动部和国家经贸委发证的生产企业。实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仍为安全帽等19类劳动防护用品。
    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审查工作,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成立换证审查小组,按原劳动部《申请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考核办法》进行。
    三、换证企业的产品封样工作,由审查小组负责。样品按就近原则送国家劳动保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或者国家劳动保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进行产品换证检验。
    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在1999年 12月31日前完成审查工作,并将企业申请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材料,包括劳动防护产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考核结论、换证检验报告等装订成册,一式3份送国家经贸委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慧新西街17号,邮编:100029,联系人:刘旭荣,电话:010—64915566—3104。
    附件:(略)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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