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鲁政字〔2005〕19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为建立健全企业职工收入随经济效益提高正常的增长机制,指导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工资增长水平,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现发布2005年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
  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以2004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3719元为基数,确定2005年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为:(一)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0.5%。(二)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预警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6.5%。(三)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下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5.5%。
  工资指导线的执行时间为本日历年度。
  二、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本要求
  (一)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要确保职工工资随经济效益提高适度增长。
  1.基准线是对企业工资增长的基本要求。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均应围绕基准线安排职工平均工资增长。2.生产经营一般、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可以低于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较困难、预计当年可能出现亏损的企业,工资可以零增长或负增长。各类企业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省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3.企业应主要依据本企业实现利润、资本收益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经济指标,对比分析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工资利税率、人工成本状况等主要经济指标在行业和地区的位次和水平,统筹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发展后劲及调动职工积极性等因素,综合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
  (二)对不同经济类型企业实行分类调控与指导。
  1.竞争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当年实发人均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上线(预警线)。职工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3719元)的,在效益允许的前提下,可按上线增加职工工资。2.垄断行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必须在基准线以下安排;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职工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下线。3.工资水平相对偏低的企业,或近几年经济效益持续增长但职工工资增幅较小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应低于基准线。(1)2003年、2004年职工平均工资均低于当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2)2003年、2004年实现利润增长且赢利,预计2005年经济效益有一定增长;(3)人工成本水平处于同行业偏低水平。4.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安排职工工资,应当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
  三、全面落实工资指导线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职工收入随效益提高正常增长机制
  工资指导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指导和调控企业工资分配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建立稳定、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各级、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一)各类企业应当在工资指导线发布后30日内,制定本企业贯彻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编制或调整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贯彻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主管(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其他各类企业的实施方案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企业在工效挂钩工资基数内,按照工资指导线规定发放的工资总额,可据实在成本中列支,并可按国家规定在税前扣除。(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资集体协商是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确定工资分配的主要方式,工资指导线是企业开展集体协商的主要依据。企业要尽快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进一步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工资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加强人工成本管理,合理调整企业及内部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和工资水平,不断完善企业工资随经济效益提高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搞好指导、服务,引导企业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与企业微观工资分配有机结合起来,搞好搞活内部分配。要认真审核企业贯彻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方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近两年职工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和不按规定执行工资指导线政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列入今明两年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重点抽查范围。
  各市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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