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养老保险有关问题

关于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劳社字[2004]77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3]102号)精神,切实做好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管理工作,经请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人员(以下简称“随军配偶”),由军人所在单位出具正师级(含)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和后勤机关批复的《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补贴审批表》及《军人配偶随军审批表》复印件,同时提供军人配偶本人《居民身份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及人事档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还应提供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终止领取失业保险金证明。经最后一次缴费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随军配偶”,按照国家和省的关于跨统筹范围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资金转移办法,办理转出手续。

    负责办理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资金转出手续的军队政治机关和后勤机关同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银行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及银行帐号。

二、符合条件的“随军配偶”,原在就业期间其单位和个人未缴纳或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由其原所在单位和个人予以补缴。未补缴的补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再予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三、停止享受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贴待遇的人员,在我市就业后,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并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按照国家和省的跨统筹范围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资金转移办法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办理转入手续。“随军配偶”在军队期间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后的缴费年限,与转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正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尚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随军配偶”,在其停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结束前,不得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资金转移手续。

五、本通知同时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二〇〇四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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