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粤劳社[2000]22号文件有关工龄审核问题的
 
【内容分类】养老保险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 2000-11-14 
【实施日期】 2000-11-14
 
【发文号】 粤劳社[2000]279号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州军区联勤部司令部
关于执行粤劳社[2000]22号文件有关工龄审核问题的通知
粤劳社[2000]279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广州军区驻粤部队:
    根据各地在贯彻《关于驻粤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中有关劳动人事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0]22号)过程中反映的有关工龄审核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22号文件第六条关于对因历史原因或部队精简、调整、调防导致职工招工资料不全或遗失,可重新认定招工时间和地点等事项的规定,是指对职工按国家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的确定。
    二、要求重新核定连续工龄的职工,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人事档案;
    (二)要求核定的原招工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证明等;
    (三)要求重新核定的招工单位不是现档案记载的最早起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单位的,必须提供在该单位工作期间为固定职工的证明材料;
    (四)要求核定的最早参加工作时间到档案明确记载的最早参加工作时间期间的连续工作证明,如从原单位调动到现单位的证明材料、在原单位从临时工转为固定工的证明材料等,如果当中多次变更工作单位,必须提供每次的调动手续证明。
    三、对所附材料齐全清楚的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做出核定结论。
    四、申请重新核定连续工龄,应填写《驻粤部队职工连续工龄核定表》(附后)
  二000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