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
 
【内容分类】养老保险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 2001-4-4 
【实施日期】 2001-4-4
 
【发文号】 粤劳社[2001]84号  
各市、县(区)社会保险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四月四日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44号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已领取养老金人员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养老金发放问题的请示》(黑劳社呈〔2001〕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二00一年三月八日 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