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驻粤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中机关事业单
 
【内容分类】养老保险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 2001-6-13 
【实施日期】 2001-6-13
 
【发文号】 粤劳社函[2001]276号  
省军区后勤部:
你部《对H关于驻粤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有关财政补贴办法的贯彻意见I的复函》收悉。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支持驻粤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意见》(粤发[2000]20号)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同意你部关于由省军区、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就具体贯彻落实粤发[2000]20号文件联合发文的意见。
二、驻粤部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地方养老保险的范围,应.限于实行后勤保障社会化确定需移交地方的原驻粤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含陆、海、空军和武警部队)的在职职工和2000年1月1日以后离退休人员。1999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按原渠道由部队发放。
三、社会养老保险费缴纳的起始时间和有关养老保险待遇给付问题,仍按粤劳社[2000]23号文件规定执行。对于原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驻粤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其个人帐户从1998年7月1日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所需资金按粤发[2000]20号文件规定,由财政部门用补贴的办法予以解决。お
二00一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