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国务院关于中央所属转制勘察设计单位社会
 
【内容分类】养老保险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 2001-8-31 
【实施日期】 2001-8-31
 
【发文号】 粤劳社[2001]216号  
驻粤中央所属勘察设计单位、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为全面推进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勘察设计单位由现行的事业性质改为科技型企业,使之成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71号)规定,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离休、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参加地方社会保险统筹。其中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中国轻工业广州设计院、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勘测设计研究院、机械工业部深圳设计研究院等四个设计院按规定在我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该四个设计院参
加我省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参加养老保险问题。
鉴于上述四个设计院当中,机械工业部深圳设计研究院自1985年起已在深圳市参加养老保险,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中国轻工业广州设计院、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勘测设计研究院等三个设计院先后在1998、1999年采取补缴的方式在省社保局参加了中央和省直单位企业养老保险,并建立了个人帐户,离退休人员已经按规定享受了基本养老金,参加养老保险问题已经解决,继续维持现状。其中,1998年7月以前的个人帐户与1998年7月以后的个人帐户合并计算。
二、关于改为企业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待遇标准问题。
2000年10月1日前(不含10月1日)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从2000年10月起改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支付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所需经费从同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2000年10月以来所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同级统筹基金向单位补拨。2000年10月1日以来所发放的基本养老金高于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的维持原待遇不变。
三、关于五年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待遇问题。
2000年10月1日至2005年10月1日前(不含10月1日)的退休人员,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采用加发过渡性补贴逐年递减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同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过渡性补贴不调整。过渡性补贴基数为2000年当地统筹范围内企业平均基本养老金与本人2000年10月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退休金的差额。补贴基数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其中,2000年10月1日至2001年10月1日(不含10月1日)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90%;2002年10月1日前(不含lO月1日)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70%;2003年10月1日前(不含10月1日)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50%;2004年10月1日前(不含10月1日)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30%;2005年10月1日前(不含10月1日)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10%;2005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核定的补贴标准与个人按企业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之和,不得高于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退休金标准。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四、在2000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按规定执行当地企业养老保险的办法。オ
二00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