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内部审计规定》ぜ啊
 
 
【分类细目】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管理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 2001-1-5 
【实施日期】 2001-1-5
 
【发文号】 粤劳社〔20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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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劳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
 根据有关法规、规章,我厅制定了《广东省社会保险内部审计规定》和《广东省社会保险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在实施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我厅规划财务与保险基金监督处反映。お
                                 二○○一年一月三日 
  广东省社会保险内部审计规定お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严肃财经法纪,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东省各级社会保险主管部门、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进行审计监督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是指社会保险主管部门、经办机构的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依法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存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JP4〗性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ァ糐P〗
〖HT4H〗第四条〓〖HT4SS〗内部审计监督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实施。内审机构和内部审计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内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社会保险主管部门的内审机构指导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内审机构开展工作。
上级社会保险主管部门的内审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下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
〖HT4H〗第五条〓〖HT4SS〗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及经办机构应当按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办机构的内审机构应当与会计机构分设,内审人员不得兼任基金管理财务工作。
〖HT4H〗第六条〓〖HT4SS〗内审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HT4H〗第七条〓〖HT4SS〗社会保险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HT4H〗第八条〓〖HT4SS〗社会保险内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HT4H〗第九条〓〖HT4SS〗社会保险内部审计可以采取就地审计、报送审计、委托审计、授权审计等方式进行。
〖HT4H〗第十条〓〖HT4SS〗内审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会计机构及人员的设置、配备情况;
(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完善及执行情况;
(三)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四)财务报告、帐簿、凭证等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五)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待遇核发、基金核拨情况;
(六)社会保险调剂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七)银行帐户的开设、管理情况;
(八)内审机构根据需要确定的其他内容。
〖HT4H〗第十一条〓〖HT4SS〗内审机构具有以下审计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文件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约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以及其他有关的资料和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对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就审计事项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审计单位有关的会议。
(四)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规定动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有权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五)内审机构所在的单位,可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审机构必要的处理、处罚权。
(六)对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批评并予以通报;对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可以建议予以表彰和奖励。
〖HT4H〗第十二条〓〖HT4SS〗社会保险内部审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审计对象,制定审计计划,报经本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行。
(二)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
(三)依据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权限进行审计取证。
(四)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在报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五)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
(六)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经批准后发送被审计单位。
(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内审机构申请复议。对省内审机构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复议,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复议期间,不影响审计决定的执行。
〖HT4H〗第十三条〓〖HT4SS〗社会保险的内部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应当送上级主管部门、向级审计机关。
〖HT4H〗第十四条〓〖HT4SS〗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并在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内审机构。
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可抄送其同级审计机关。
〖HT4H〗第十五条〓〖HT4SS〗社会保险主管部门、经办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档案。
〖HT4H〗第十六条〓〖HT4SS〗拒绝、阻挠社会保险内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打击报复内审人员的,由社会保险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HT4H〗第十七条〓〖HT4SS〗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交由主管部门、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有关领导、经办人员的责任。
〖HT4H〗第十八条〓〖HT4SS〗社会保险内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HT4H〗第十九条〓〖HT4SS〗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