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直单位养老保险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


 
【内容分类】养老保险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 2001-1-27 
【实施日期】 2001-7-1
 
【发文号】 粤劳社[2001]16号  

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省直单位养老保险标准调整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给你们,请抓紧做好调整前的准备工作。对煤炭等行业离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的调整,请于春节前落实。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省直单位养老保险标准调整方案お
 为统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直接管理的中央、省属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的养老保险标准,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特制定本方案。
一、统一省直养老保险标准的目标和原则
统一省直单位养老保险标准的目标是:尽快在省直单位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费率、统一的养老待遇标准,完善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办法,为与全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接轨和将来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创造条件。
统一省直单位养老保险标准的原则是: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基本生活;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持养老保险政策的连续性,保证待遇平稳过渡;与国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接轨。
二、统一省直单位缴费比例
从本方案实施之月起,省直单位及其职工统一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比例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按以支定收的原则测定,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省直单位职工的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缴养老保险费;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的,高出部分可以计缴养老保险费,并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返还单位作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三、统一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
从本方案实施之月起,省直单位职工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统一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计发。为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退休时按本方案调整后计发的基础养老金低于本单位调整前的基础养老金的,按差额加发调节金。
本方案实施前省直单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基础养老金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重新核定。重核后的基础养老金高于现有基础养老金水平的,从本方案实施之月起按新标准计发;低于现有基础养老金水平的,差额部分并入调节金计发。
调节金是过渡性养老金的组成部分,从省直养老保险基金开支。
四、统一过渡性养老金调整办法
本方案实施前省直单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水平不变,  以后统一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调整。
本方案实施时尚未退休的职工,过渡性养老金(含调节金)在本方案实施时统一按现行标准一次性核定。核定后的过渡性养老金,在退休前按离退休人员过渡性养老金的调整标准调整,退休后按月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计发。
五、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职工平均缴费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省直单位,可以为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①由省社保局按本方案第二条规定返还的基金;②按国家规定的比例从企业成本中列支。
六、方案的实施
本方案从2001年7月1日起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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