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位外派职工在境外工作期间取得当地居民


 
【内容分类】养老保险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 2001-6-6 
【实施日期】 2003-5-13
 
【发文号】 粤劳社[2001]141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劳动局、社保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近日,部分市请示,对单位外派职工在境外工作期间取得当地居民身份证,其社会保险关系如何处理。经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提出如下意见:
职工在被单位派到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工作期间,合法取得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后,其所在单位应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手续。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余部分一次性退回给本人、但单位和个人此前交纳的失业保险费不予退还。オ
                 二00一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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