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视同缴费年限


 
【内容分类】养老保险 
 分类细目】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管理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 2001-8-2 
【实施日期】 2001-8-2
 
【发文号】 粤劳社函[2001]379号  
 
江门市社会保险局:
  你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的请示》(江社保字[2001]2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在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之前,应严格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核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连续工龄,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不得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此复オ
                     二00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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