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19日)
深劳〔2003〕115号
根据《深圳市居民按比例就业实施办法》(深府〔2002〕151号)关于适时调整居民按比例就业的行业及其比例的规定,我局结合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经广泛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并经市政府批准,现决定对深圳市居民按比例就业制度的行业及其就业比例进行如下调整:
一、批发零售贸易业:居民就业比例不低于35%;
二、旅游宾馆餐饮业:居民就业比例不低于20%;
三、交通运输业:居民就业比例不低于30%(其中公共交通业不低于55%);
四、邮政电信业:居民就业比例不低于60%;
五、金融业:居民就业比例不低于80%;
六、仓储业:居民就业比例不低于50%;
七、物业管理业:居民就业比例不低于20%;
八、上述7个行业以外的其它行业:居民就业比例不低于5%。
以上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