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局关于企业无行政主管部门改革后招



深劳计[1994]226号

1994年12月1日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圳市企业无行政主管部门改革实施办法》,适应劳动制度综合配套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现就我局有关从市外招调工并迁入深圳市常住户口(下称招调工)的计划指标和调配的配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劳动局对全市招调工实行“统一计划、统一审批、统一管理”。市劳动局按照市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招调工计划,统一分解下达到集团(总)公司(含蛇口工业区、南山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南油深圳开发服务总公司、华侨城)及其参股企业、其它性质的独立法人企业,并实行统一审批、统一管理。凡招调工并迁入深圳市常住户口指标卡上应加盖“深圳市劳动局劳动力计划专用章”,方可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二、市劳动局委托各区劳动局审批区属企业市外招调工。区劳动局按年度向市劳动局报送区属企业招调工计划(建议数);市劳动局在市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招调工计划总量内综合平衡后将招调工计划指标下达给区劳动局;区劳动局按照计划指标要求和市规定的招调工条件进行审批,并将审批名单分批报市劳动局备案,市劳动局在五个工作日内对审批名单未提出异议,区劳动局即可发出调令并向市劳动局领取相应数量的指标卡。
三、下列单位均可直接向市劳动局申请招调工计划立户:
(一)集团(总)公司(其所属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统一由其归口申报);
(二)正式注册的股份制企业;
(三)经市计划局列入当年重点建设项目的企业;
(四)经市科技局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五)原挂靠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六)已改组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原所属企业;
(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驻深内联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含民间科技企业)及其它企业。
四、市劳动局根据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有关政策,于每年初在有关报刊公布下列标准:
(一)安排招调工的单位最低条件标准:
(二)工种(专业)目录及控制标准;
(三)招调工对象必要条件和评分标准。
五、市、区劳动局印发的各种招调工表格,一律取消“主管部门”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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