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局关于企业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



深劳[1993]第197号

1993年9月14日


为贯彻执行深府〔1993〕238号《关于企业取消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就企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上级公司委派至下属公司工作的财务负责人和劳动人事负责人等人员,其人事关系在上级公司的,如何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上级公司委派至下属公司工作的上述人员(人事关系在上级公司),原则上与委派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有实际情况,也可由委派单位与下属公司商定,选择其中一方作为法定代表人与派出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二、中方股东单位派往外商投资企业的厂长(经理)和其他员工如何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中方股东单位派往外商投资企业的厂长(经理)应与董事会签署目标责任书或签订劳动合同,其他人员应与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订劳动合同。
三、关于企业自行印制的劳动合同书可否采用的问题。
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一般要求采用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的标准合同书文本。对于企业已经印制好的劳动合同书,其内容如符合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的精神,经劳动仲裁机关认可,准以来用。
四、关于原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其合同期限未满的,是否还要按新的合同文本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一般要求采用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的劳动合同书。对于原与企业签订合同的员工,可用新的合同文本更换原有的合同书,并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变更有关内容,但原合同书规定的期限一般不能缩短,如甲乙双方意见一致,可以缩短。如果原合同书经劳动仲裁机关鉴证的,更换的合同需到原鉴证部门鉴证。对于现合同期未满而不更换新的合同文本的,待原合同期满后,如甲乙双方认为需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应更换新的劳动合同文本。
五、关于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如何确定,以及员工与前任经理签订的合同,后任经理可否推翻的问题。
除少数短工外,其他员工最短要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合同,最长可以订至退休为止。在签订合同时,可视工种、岗位和技能要求等因素,经双方协商,确定合同的期限。员工与前任经理签订的合同,合同期末满的仍然有效,后任经理不得推翻。
六、关于员工可否享受年休假的问题。
企业员工年休假,可参照广东省委办公厅粤办发〔1991〕12号第十一条规定精神,企业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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