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2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执业许可、有关项目变更
2 准许再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
01号 许可事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执业许可、有关项目变更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项目、床位数目核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发布)第十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按规划约3万人左右的社区设立一个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点。如社区内医院或社区健康中心已经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许可方式:申请人直接向市人口计生局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
1.技术服务用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有必要的科室设置和辅助用房;
2.基本设备:
(1)手术及消毒灭菌设备;
(2)诊断及检验设备;
(3)治疗及其他设备;
(4)避孕药具专柜;
(5)必要的宣传品和咨询挂图、模型。
3.技术人员2—4名,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医学专业中专或中专以上学历,并已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二)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
1.工作用房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有必要的科室设置和辅助用房;
2.基本设备:
(1)手术及消毒灭菌设备;
(2)辅助诊断设备;
(3)实验室检验设备;
(4)治疗设备及其他用品。
3.技术人员10—15名,其中至少有2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
法律依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国计生发〔2001〕150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国计生发〔2001〕140号)。
五、申请材料
(一)新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原件1份);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复印件1份)。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复印件1份);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科室设置情况(原件1份);
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及主要技术骨干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任职履历证明复印件;
7.设备清单(原件1份);
8.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章制度(原件1份)。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申请表》(原件1份);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原件1份);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期内工作报告(原件1份)。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关项目变更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原件1份);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原件1份)。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令第5号,2001年11月16日发布)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十条。
六、申请表格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见附表1);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见附表2);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见附表3);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申请表(见附表4);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申请表(见附表5)。
申请机构可以从市人口计生局及各区计划生育局免费领取,或者从市人口计生局网站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人口计生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市人口计生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1.受理申请材料;
2.材料审核;
3.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评估,提出评审意见;
4.作出批复;
5.发许可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期3年。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本项许可不收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市人口计生局每3年对取得《许可证》的机构进行一次校验。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