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月14日)

深办发〔2005〕1号

  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改革和完善深圳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改革和完善深圳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对推动我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9号)精神,现就改革和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全市科技?教育?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把政府特殊津贴制度作为加强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特别是高级专家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进一步完善选拔制度,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不拘一格选拔人才,提高人选质量,加强考核管理,健全培养体系,逐步形成以政府特殊津贴制度为基础的梯级层次清晰的高级专家选拔、培养制度体系,建立一支素质优良,创新能力强,领军作用突出,能够适应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级专家队伍。
  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数量和范围
  (一)选拔数量
  从2004年到2010年,共选拔4批,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50名。
  (二)选拔范围
  1.在我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和工农业生产第一线作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技能人才,重点是在关系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领域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人才;在高新技术产业、物流、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现代管理及理论研究、新闻出版、文化艺术等领域作出重大贡献的专门人才。
  2.凡拥有深圳市户籍、持有深圳市暂住证或者深圳市人才居住证和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并符合选拔条件的,可作为被推荐人选。
  3.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中符合选拔条件的,也可以作为被推荐人选。
  4.担任副局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局级及其以上待遇的专家、学者,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党、政、军、群机关的工作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原则上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三、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二)必须是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和能力突出的技能人才,近五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并得到我市同行专家认可。
  (三)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方面的研究成果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认可,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是学科领域带头人;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是重点学科带头人。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并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完成我市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以及在消化引进高科技产品技术项目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其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从事教育工作,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卓著,所创立的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我市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成效显著,并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5.长期工作在卫生一线,医术高超,多次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者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6.在高新技术产业、物流、金融、财会、外贸、法律和现代管理等领域,为解决国家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7.在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等其他专业领域工作中,成绩显著,享有盛誉,为发展我市的先进文化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
  8.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或技术操作方面取得特别优异成绩,技术高超、技艺精湛的高级技师。
  四、选拔程序
  (一)基层单位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提出初步人选,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审议后,确定本单位拟推荐人选,并按隶属关系逐级向上级推荐人选。在市、区人事局立户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市、区人事局申报推荐人选。
  (二)推荐人选必须经过公示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推荐人选要在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各区人事局、市直和驻深各企事业单位,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报区委、区政府或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领导集体审核,并将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市人事局。
  (四)市人事局对各区、各部门、各单位推荐人选组织专家评议,经专家进行无记名投票,同意推荐的票数达到应到会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的,才能作为推荐人选。
  (五)由市人事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市财政局组成选拔领导小组对各区、各部门、各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专家评议意见作为领导小组审核的重要参考依据,专家评议没有通过的不能作为推荐人选。
  (六)经市选拔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推荐人选,除涉密人员外,由市人事局在报刊和网络等媒体上公示。
  (七)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事局将确定的人选名单报市政府批准。
  五、特殊津贴的发放标准和办法
  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每人一次性发给政府特殊津贴10000元。享受市二级医疗保健待遇,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市政府授权市人事局颁发市政府特殊津贴证书。
  以往获市政府特殊津贴并已享受一次性3000元、5000元津贴的人员不再补发。
  六、完善政府特殊津贴的管理机制
  (一)给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关怀和爱护,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享受特殊津贴专家选拔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选拔条件和选拔程序,做好推荐选拔工作。
  (二)严格选拔条件,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全面客观地评价推荐人选,确保推荐人选的质量,做到宁缺勿滥。
  (三)选拔工作要增加透明度,要认真听取同行专家意见,加强群众监督。
  (四)对在选拔工作中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程序的,要严肃查处。
  (五)深入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勉励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珍惜市委、市政府给予的荣誉,继续当好专业技术人员的楷模。
  (六)为获选专家设立专家科研项目专项资金。有条件的单位要给他们配备科研助手或组成创新团队,充分发挥专家的学科技术带头人作用,鼓励引导他们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七)进一步建立完善考核制度和退出制度。要结合单位年度考核,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违背基本条件者,取消资格,收回证书。
  (八)建立有效的跟踪管理制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密切同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联系,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好他们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要建立学术休假制度,为他们的科研工作创造宽松的环境。
  七、经费来源
  政府特殊津贴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原深府〔2000〕71号文《关于开展评选享受深圳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活动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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