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劳社[2005]67号
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市保税区管理局、市大工业区劳动管理部门、各用人单位: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和《关于调整我省2004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4]301号)的要求,并报市政府批准,现将深圳市2005年度最低工资公布如下:
一、 一、特区内最低工资为:3.97元/小时;690元/月。
二、 二、特区外宝安、龙岗两区最低工资为:3.33元/小时;580元/月。
2005年度最低工资的执行时间为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