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特困失业人员优先就业服务制度的通知



穗劳就字〔1998〕3号

各区劳动局:

    为全面实施再就业工程,促进“特困”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决定在广州市建立“特困”失业人员优先就业服务制度,由各区就业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个别的优先就业服务,即实行专人负责,就业服务到底的特殊政策,切实将特困失业人员再就业逐个落到实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具有劳动能力、身体健康、有迫切就业愿望、不过份挑剔就业岗位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携带《劳动手册》、《失业证》及有关材料,向户口所在区劳动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申领“特困”《失业证》:

    1.年龄男性45岁、女性40岁以上,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的;

    2.夫妻双方都已失业或一方失业、一方下岗6个月以上的(出具《结婚证》);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广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一方失业人员(携带由民政部门核发的《困难居民救济证》);

    4.单亲家庭赡养子女方的失业人员(携带由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各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符合上述条件失业人员的申请受理审核后,在《失业证》上加盖“特困”章。

    二、优先就业服务措施:

    1.各区就业服务机构开设“特困”失业人员专项服务窗口,配备专人负责接待,受理审核申请登记“特困”人员资格后1个工作日内答复,单独建档立册,跟踪落实服务。

    凡登记“特困”的失业人员,可在规定的任一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优先就业服务。

    2.凡符合“特困”条件的失业人员,“特困”专项服务窗口承诺在10个工作日内推荐一个工作岗位,并争取在一个月内帮助其实现就业;

    3.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协助其在工商部门申办注册登记和安排摊位,劳动部门给予半年摊位管理费补助,并争取有关部门在卫生管理费、营业税、所得税等方面给予优惠;

    4.参加本市、区劳动部门任何一个劳动就业训练中心转业训练并考核合格者,优先推荐就业并全免其培训费用(含其它什费);

    5.参加社会培训机构的转业训练,凭培训结业证到市就业服务机构报销培训费90%,最高不超过500元;

    6.安置“特困”失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可由再就业专项资金一次性拨给安置费,其标准按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调整批量招工安置费标准的通知》(穗就〔1997〕2号)提高20%比例拨给;

    三、“特困”失业人员经劳动部门推荐介绍就业三次,没有特殊原因本人不服从的,劳动部门可取销其“特困”失业人员资格,换发《失业证》,1年内不得重领“特困”《失业证》。

    四、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市区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应立即按规定开展服务工作。劳动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指挥策划该项工作的开展;各级就业服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要精心组织落实,投入精干力量做好起步阶段的工作。要求各级劳动部门特此设立服务电话和投诉信箱,及时研究处理和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附:

    1.《失业人员申请特困证登记表》(本《汇编》略)

    2.《特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摊位管理费申领表》(本《汇编》略)

    3.《特困失业人员转岗培训资助经费申领表》(本《汇编》略)

    4.《推荐特困失业人员再就业服务费申领表》(本《汇编》略)

    5.《特困人员再就业情况表》(本《汇编》略)

    6.《特困失业人员基本情况表》(本《汇编》略)

    7.《特困失业人员情况登记台帐》(本《汇编》略)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一日お

    市、及各区特困失业人员窗口电话:お

    广州市:83810672;

    白云区:86376871;

    东山区:87777254;

    天河区:87544638;

    越秀区:83551678;

    芳村区:81892321;

    荔湾区:81386813;

    黄埔区:82271502;

    海珠区:84398822;

    开发区:82213011;

    投诉信箱:广州市劳动局就业管理处(地址:东华南路148号;邮编:510100);

    投诉电话:83816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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