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劳 动 局广州市经济







穗劳服字[1994]第009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体改委(办),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劳动服务公司反映。

一九九四年八月五日

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引导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集体条例》),以及《广东省劳动服务股份合作制企业试行意见》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劳服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份合作制是按照合作制原则,吸收股份制的形式,兼有劳动联合和资金联合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劳服企业仍然是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及富余职工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经济组织,必须遵守《管理规定》和《集体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原则,履行劳服企业的义务,享受劳服企业的权利和政府对劳服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记名股权证筹集资本的企业法人。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的财产和合法权益驻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四条 试行股份合作制应当遵循下述原则:

    (一)职工入股、资金共筹、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集体积累、自主支配。

    (三)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以按劳分配为主。

    第五条 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试行办法,接受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二章 设立方式与程序

    第六条 劳服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可根据经营规模,资产来源及构成等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形式,在不同的范围内实施。

    (一)在转变企业经营管理机制中试行股份合作制。

    可通过四种途径实现:

    1、职工个人用现金购买劳服企业的股份;

    2、实行风险抵押承包或集资的企业,在自愿的条件下,风险抵押金或集资款可以转化为职工个人股;

    3、可将劳服企业原有积累的一部份折成股份记到职工名下作为红股;

    4、可将劳服企业试行股份合作制后集体股所得的红利部分折股作为红股奖励给职工股东。但对主办单位扶持的资金、厂房、设备、技术等只能采取措用、租赁或折算法人股,不能作为红股分配给职工。

    (二)在新建、扩建企业中实行股份合作制。

    由多方投资的新建、扩建企业,可将各自投资份额转换成股份,组成股份合作制企业。

    (三)在横向经济联合中发展股份合作制。

    在横向经济联合中,联合各方可以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专项资产等有形资产和和企业拥有的发明权、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商誉等列形资产作价入股;企业集团(联合体)可以通过参股、控股,壮大紧密层或发展成员企业。

    (四)在自筹资金开办的企业中推行股份合作制。

    对个人合伙经营自筹资金开办的企业的现有资产追溯投资来源,将资产存量分别转化为原各投资者个人股,然后发动职工按职务高低投入不同限额的股金,使企业成为少数创办人持大股,多数职工持小股的合作企业。

    第七条 劳服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经过下列程序:

    (一)由劳服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提出改组申请,企业有外来投资的,应当由资产所有者派出代表参加讨论决定,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区(市)劳动服务公司审批,另区(市)街(镇)办的劳服企业还须报所在区(市)体改委审批。

    (二)在主管部门指导下,采取简单科学的办法对企业全部资产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本着“谁投资、夜班所有、夜班收益”的原则,依法界定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对资产是否进行评估,由企业自行决定,原有企业的债权、债务清理后均转给改组后的企业。如无法界定财产所有权归属,可由企业与主办单位及原投资者协商界定。

    (三)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办的劳服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应征求投资兴办单位意见并与能股单位协商取得协议。

    (四)安排到劳服企业的富余人员,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参加养老、待业工伤等各类社会保险,须由企业缴纳的金额由原所在单位缴纳,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仍回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金及享受退休人员的一切待遇。其原单位缴纳的基金及发放的待遇所需的支出,由主办单位与劳服企业协商解决。

    第八条 新办的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必须由主办单位或三人以的劳动者作为发起人,按照协议(章程)以股份形式筹集资金取得验资证明,经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进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九条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应向审批部门提供以下文件:1、申请报告;2、实施(改组)方案;3、企业章程;4、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5、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如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条 企业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名称住所;2、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3、企业的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各类别股份总数及每股金额;4、股份转让办法;5、股东的权利、义务;6、企业组织机构设置、职权和议事规则,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和职权;7、收益分配、亏损分担办法;8、章程修改的程序;9、企业的终止与清算办法;10、章程订立日期及发起人各方的签名等。

    第十一条 经批准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应持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文件,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三章 股权设置

    第十二条 企业可以根据资产来源及归属设置股权,企业没有外部投资的,设职工集体股和职工人个股;有主办单位及其它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投资的,增设法人股;有国家直接投资的,增设国家股。

    (一)职工个人股是由本企业职工个人投资入股的股金所形成的股份,其股权为职工个人所有。可按职务高低,限定各级人员的投资入股最低额,并可分别设置优先与普通股。

    (二)职工集体股是由企业职工历年劳动积累所形成的资产构成的股份,其股权为本企业全体职工集体所有。集体股在企业转为部职工持股时设立。

    企业可把不高于40%的集体股记到职工个人名下作为红股,这部分红股的分配要体现厂长(经理)、技术骨干和管理人员与普通职工之间的差距,要体现在本企业累计工龄长短的差距,也可将红股的分配与职工个人入股的数量挂钩配股,从本企业退休的人员可占有相应的红股。其股权属企业集体共有。属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不能直接分给个人。职工个人所持的红股没有所有权,只有分红权。红股不得转让、馈赠、抵押和继承。职工离开本企业,不再享受红股的分红,其股份额转入企业集体股。

    (三)法人股是由劳服企业主办单位或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投资及其增值所形成的资产构成的股份,其股权为法人投资者所有。

    劳服企业主办单位的职工要求投资入股的,经企业董事会讨论决定,可用工会的名义以法人股的形式投资入股,并选定3-5人作为股东代表。

    (四)国家股是由国家以货币、实物等作为国有资产直接向劳服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为国家股,其股权为国家所有。

    劳服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享受的各种优惠待遇,包括税前还货和各种减免税所形成的资产作为企业公共积累,列入企业公积金挂帐,可用于弥补亏损,但不入股、不增值。

    第十三条 劳服企业的职工必须按企业章程规定认缴股金,职工个人股原则上不得退股,但遇职工死亡、退休、调离、辞职或被企业辞退、除名、开除等情况,可以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个人要求,将其个人股金的全部或部分退还给职工或其合法继承人。

    第十四条 企业不印制股票,只发记名股权证,作为资产证明和分红依照。

    第十五条 企业应设置股权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发放股权证,建立股权档案,登记股权转让、退股、红息收益及股额变动等情况,并定期向职工股东大会报告。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 企业股权证的持有人为企业股东。股东按其持股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实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股东的权利:

    (一)每个股东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查询企业的纳税报表、损益表和股红分配方案;

    (三)有权按其股份分红或取息;

    (四)有权优先购买企业发放的新股份;

    (五)企业终止清算时,在缴清所欠税款,归还银行贷款和企业债务后,股东有权按股比分得企业的剩余资产。

    股东的义务:

    (一)按其认购股份如期缴纳股金;

    (二)依其所持股份承担企业的亏损和债务;

    (三)缴纳股金后,未经职工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不得退股。

    第十七条 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职工股东大会,其职权是:1、选举或罢免董事会成员;2、审议并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3、审查批准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股利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4、决定企业增加新股和发行内部债券;5、对企业的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作出决定;6、修改企业章程;7、对企业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议。

    企业采取职工、股东(代表)大会合一的管理体制,职工股东大会最少一年召开一次,代表名额可按职工及股东的比例分别选出,职工股东大会表决的议案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十八条 企业设立的董事会是企业的决策机构,其职权是:1、负责召开职工、股东(代表)大会,并向职工、股东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职工、股东(代表)大会决议;3、审定企业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寓言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4、制订企业增、减股本和内部集资方案;5、聘任、解聘厂长(经理)及根据厂长(经理)的提名任免高层管理人员;6、决定企业其它重要事项。董事会应第半年召开一次,董事会董事由职工、股东(代表)大会推举产生,董事会一般由3-9人组成,董事长由董事担任,并由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选举和罢免,其任期由企业章程规定,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厂长(经理)由董事会聘任、解聘。厂长(经理)也可以由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兼任。

    厂长(经理)全权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按《集体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行使职权,定期向职工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企业设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责,也可由董事会赋予厂长(经理)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董事和厂长(经理)不得在企业外从事与本企业有竞争或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中党组织、工会组织及其他内部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原则上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集体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三条 企业实现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依法缴纳各项税金;

    (二)按一定比例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偿还到期债务和发展生产。

    (三)按一定比例提取法定公益金和任意公益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

    (四)按章程规定付息分红。

    第二十四条 法定公积金、公益金按照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及百分之五提取。任意公积金、公益金和奖励基金的具体比例由职工、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根据注重企业自身积累和发燕尾服后劲的原则决定。

    第二十五条 企业股金分红,按股权设置的名目比例进行分配:

    (一)国家股所得的红利,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职工集体股所得的红利,转增职工集体股,若企业将职工历年劳动积累部分划股到职工的,红利可按划股比例和份额分配给职工,不计入工资、资金总额;

    (三)主办单位或其他单位法人股所得的红利,由其投资法人收取或转增法人股;

    (四)个人股所得的红利,由投股人收取或转增个人股。

    第二十六条 企业各股份按章程规定的息率取息,按规定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10%以内的息款可在税前列支。

    第二十七条 红利分配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但年度红息率最高不得超过税后股本金利润率。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年度亏损时,按国家规定年限内的所得利润税前弥补;不足弥补的部份,以企业的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亏损额,由各股股本金抵补。

    第二十九条 企业要按规定建证建帐,加强财务管理。定期编制和公布纳税报表、损益表、盈余分配、亏损弥补方案、年度分配方案等会计报表。

    第三十条 企业可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内部审计人员,按企业章程规定,在职工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领导下,对企业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六章 变更与清算

    第三十一条 企业合并、分立、应由职工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企业合并、分立、应由各方签订协议,处理好债权、债务、其他财产关系和遗留问题,妥善安置企业人员。原有企业的债权、债务均应转给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享有和承担。

    企业合并、分立,应当报经原审批部门备案,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企业因解散、撤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应当依照《集体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企业财产的清算工作和各种债务、费用的清偿工作。

    企业财产结算后有剩余财产,按各股东的股份进行分配。其中职工集体股分得的剩余财产,应由企业上级管理机构(或接收单位)作为该企业职工失业救济和养老、就业安置和职工培训等费用,专款专用。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应当提出清算报告,经会计(审计)事务所验证,并报原审批部门备案,向所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州市属八区范围内的中央、外地驻穗、部队等单位办的劳服企业,广州市属企、事业单位及社会机关团体办的劳服企业,各区(市)、街(镇)劳动服务公司办的劳服企业。

    对规模较大、管理较完善的劳服企业,如企业资产在100万元以上,可直接办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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