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安置随军家属工作的补充通知
                     穗劳计字[1996]002号
市属各区、县级市劳动局,主管局(总公司),中央、省、部队驻穗单位主管局(总公司),驻穗部队政治部:
    市政府《广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规定》(穗府[1995]133号)和市劳动局《关于认真贯彻市政府〈广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规定〉的通知》下发之后,各接收单位与部队认真配合,安置工作整体上进展顺利。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一些接收单位强调本单位人员富余,接收有困难,要示减少接收人数;部分随军家属强调个人困难,不服从分配,要求调整安置单位,并经常到本局咨询说情,影响了工作人员的正常办公。为使随军家属的安置工作任务能顺利完成,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依照执行。
    一、安置随军家属是做好“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密切军民关系,稳定军心,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各接收单位一定要将这项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保证安置人员按期顺利到位。第一批随军家属的安置工作务必在六月底完成。
    二、各部队政治部要协助做好被安置随军家属的思想工作,指导他们体谅地方安置的困难,服从地方政府的安排,本人和随军家属不要自行到本局咨询说情,以免影响工作。凡本人或家属来本局说情的,本局原则上不接待。如本人有困难,请通过组织与有关部门联系解决。
    三、凡不服从安置的随军家属,视作自动放弃,本局不作另行安排。
    四、属工作调动的,各部队政治部接到本局的安置家属通知后,应尽快与接收的主管局(总公司)联系,并将调动者的工人商调表一式四份和调动者本人档案直接送接收单位审查。
    五、属待业安置的,各部队政治部接到本局的安置家属通知后,应尽快与接收的主管局(总公司)联系,通知本人到户口所在地办理待业证,待接收单位落实后办理招用工手续。
    六、各主管局(总公司)接到本局关于随军家属安置分配名册后,要尽快将安置人员分配到有关单位,并要求接收单位主动与部队政治部取得联系,审查商调表和档案。符合调入条件的,在工人商调表上加具同意调入意见和主管局意见,并尽快将档案和商调表退回本局办理调动手续。
    接收待业随军家属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尽快办理安置人员的招用工手续。
   七、本局接到主管局(总公司)同意接收调动的意见后,将会通知部队政治部携以下证件到本局计划工资处办理有关调动手续:①申请家属随军报告表;②部队师以上政治部开的证明,随军工作调动介绍信;③本人结婚证复印件;④军官证复印件;⑤调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广州市劳动局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