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对关闭、破产企业征地“农转非
             
穗劳服字[1996]第001号
各区劳动局,各有关企业:
    现将《关于对关闭、破产企业征地“农转非”职工安置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本局反映。おお
广州市劳动局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九日
关于对关闭、破产企业征地
“农转非”职工安置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根据穗府[1994]103号《广州市改组转制企业职工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对广州市关闭、破产企业征地“农转非”职工(下简称征地职工)安置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征地职工的安置管理和转业培训
    1.关闭、破产企业按穗府[1994]103号第十五条规定,做好其征地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的处理工作。其中,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限5年以内的征地固定职工的安置,按穗府[1994]103号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2.对征地职工,可以采取工作调动、系统内用工调剂、劳动部门推荐、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自谋职业等多种途径重新安置就业。
    3.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对分流到社会的征地职工按如下途径予以安置:
    (1)自行求职的征地职工,由本人提出申请,报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发给其《广州市职工待业证》(以下简称《待业证》),并可按穗府[1994]89号文的规定核发其失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
    (2)要求从事个体经营的征地职工,由本人向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工商行政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3)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或组织生产自救点的征地职工,由本人申请,经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批准并由其协助申办有关批文及营业执照;
    关闭、破产企业开展房地产开发的,可按穗府[1994]103号文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
    4.上述征地职工一律要参加本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举办的各类工种、专业转岗培训(转岗培训费在破产、关闭企业返还的安置补偿费中支付),经培训考核合格者发给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岗位合格证书,作为今后就业的上岗凭证。
    二、安置补偿费的返还和核计标准根据穗府[1992]103号文第十五条的规定,征地职工安置期限不足15年的,关闭、破产企业按安置补偿总额扣除实际工作年限的比例返还余下的安置补偿费,该费项由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代管,专项用于征地职工的转岗培训和再安置所需费用。
     安置补偿费的返还标准参照粤府[1991]123号《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征地亩数需安置的人数,按征用农地补偿标准的50%计算劳动力补偿费(征用农地补偿标准按穗府办[1993]2号文《广州市征用农地补偿标准控制额度表》为依据)。
    三、安置补偿费的管理及运用
    返还的安置补偿费,由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征地职工的再安置工作。
    1.安置单位通过工作调动、用工调剂、招工等途径重新安置征地职工,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根据再安置年限,将返还的安置补偿费按比例或全额拨给再安置单位。
    持《待业证》的征地职工可享受在市和区(户口所在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免费介绍就业各三次。办理征地职工再就业招用工手续后,由再安置单位凭《待业证》、《转岗结业证》,到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领取返还的安置补偿费。
    2.征地职工转岗培训收费参照穗劳服发字[1993]第018号《广州市劳动服务公司关于本市待业职工转业培训免收学费问题的通知》和《广州市劳动服务公司关于调整本市待业职工转业培训减、免学费的标准、范围等问题的通知》执行。如转岗培训收费超出上述两文规定的标准时,征地职工可持培训费收据到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核实报销,在安置补偿费中支出。
    3.征地职工要求自谋职业的,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将返还的安置补偿费按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号公布的《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制订的数目比例发给个人,余额转作待业保险费用。
    (1)经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批准,自行求职的征地职工,由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按规定将返还的安置补偿费40%一次性发给个人,余额暂由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代管,其征地职工的身份随之注销,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为其换发《职工劳动手册》,回户口所在区办理待业登记,按失业人员管理。如该职工按规定领取完失业救济金半年后,仍不能就业的,由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将其安置补偿费余额,为该职工按期缴纳退休养老保险,直至该安置补偿费使用完毕为止。
    (2)从事个体经营的征地职工,凭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和审批表到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查验核准后,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按规定将返还的安置补偿费的60%一次性发给个人;同时还一次性发给该征地职工失业救济期间核定未发的全部失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作为扶持开办费。其征地职工身份随之注销。
    4.对自愿组织起来进行生产自救或开办劳服企业的征地职工,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按规定全额返还安置补偿费。凡安置5—10人以上的生产自救点或劳服企业,还可按每个征地职工1500至2000元的标准,从失业救济基金中提供低息贷款,作为生产扶持金,并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5.征地职工无法就业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返还的安置补偿费为该职工预缴退休养老保险,或作为生活救助费用,用于其享受完法定的失业救济后,由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按不低于本市失业救济金最低发放标准,核发其生活救助费,直至返还的安置补偿费使用完毕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