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外来劳动力调配费管理的通知



穗劳服字[1996]第007号

各区劳动局、各有关单位:

    近来,部分区、街(镇)劳动就业管理部门违反省、市政府有关外来劳动力分级管理的规定,越权审批招用外来劳动力,越权收取外来劳动力调配费,有的只收费,不管理、不服务;有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甚至使用“三联根”收据收费;有的劳务中介机构擅自招收外来劳动力,以劳务承包形式转派到用人单位,造成外来劳动力失控,扰乱了对外来劳动力管理的正常秩序。为维护本市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外来劳动力管理,制止越权审批招用外来劳动力、越权收费的行为。现根据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临时工调配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劳服[1994]第95号)、广州市政府《广州市临时工劳动管理办法》(穗府[1988]69号)、市劳动局《关于纠正本市部分劳务中介机构从事劳务承包活动中不规范行为的通知》(穗劳服字[1992]第011号)的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广州市劳动行政机关负责全市外来劳动力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外来劳动力总量调控及有序流动。

    二、各区劳动行政机关所属就业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收费管理责任制,实行管理、收费、服务一体化。今后,各级劳动就业管理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管理、服务和收费,不得越权管理、越权收费。

    三、严格执行分级管理体制。遵照穗府[1988]69号文的精神,重申本市分级管理外来劳动力的规定:

    1.广州市区范围内的市属或以上单位,外地驻穗单位,由市劳动就业管理部门管理。

    2.区属单位、街属企业、乡镇企业、个体户、专业户,由区劳动就业管理部门管理。

    3.“三资”企业中属独资企业的,按其引进项目方的隶属关系,属市一级或以上单位引进的,由市劳动就业管理部门管理;属区或以下单位引进的,由区劳动就业管理部门管理;属合资、合作的,按中方合资、合作者的隶属关系,市属或以上的,由市劳动就业管理部门管理;区属或区以下的,由区劳动就业管理部门管理。

    4.私营企业和无主管部门的其他企业,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由市劳动就业管理部门管理;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由发照区的劳动就业管理部门管理。

    5.内联企业、股份制企业按其所占股份比例大小划分管理权限,市以上单位(包括外地企业)占企业股份大的,由市劳动就业管理部门管理;区属以下单位占企业股份大的,由区劳动就业管理部门管理。

    6.市属四个县级市的外来劳动力管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各级劳动部门必须严格依法收费,不得自立政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按照界定的管理权限各尽其职,不得超越权限向非隶属关系的用人单位收费。不得委托非就业管理部门代收费。上述收费一律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据”。

    五、劳务中介机构一律不得以本机构的名义擅自招收外来劳动力,以劳务承包或其他方式转派到用人单位工作。更不得以劳务中介机构的名义收取用人单位的临时工调配费。劳务中介机构可为用人单位按隶属关系到劳动就业管理部门代办招用手续,也可为用人单位组织输送劳动力。

    六、各级劳动就业管理部门的收费,要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各区、县级市劳动行政机关要对本区、县级市及镇、街劳动管理部门的收费情况进行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劳动就业管理部门违反上述规定,越权收取外来劳动力调配费的,用人单位有权拒绝执行,并有权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八、凡违反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属越权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属越权管理的,由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理,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おお

广 州 市 劳 动 局

广 州 市 物 价 局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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