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换发《失业证》的通知



穗劳服字(1996)第005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劳动服务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就业登记规定〉的通知》(粤劳就[1995]173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换发《失业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6年7月15日起,对新登记的失业人员核发《失业证》,停发《待业证》;对持有效期内的《待业征》又不要求换领新证的,可视为有效证件,但对所持《待业证》有效期满的失业人员须换发《失业证》。

    二、《失业证》的样式由本局统一印制。

    三、失业登记按原待业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但对原有的待业登记名称更换为失业登记的名称。

    四、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劳动服务公司应指定具体部门承办和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要做好换发《失业证》的统计,掌握好新发及换发《失业证》的情况。在换发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本局反映.

广州市劳动局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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