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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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7月12日)
深劳薪〔1995〕198号
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市属有关单位、驻深有关单位:
牐 现将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和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劳薪〔1995〕7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牐 一、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指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府办〔1994〕2号)的要求,发给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不应低于本市失业人员救济标准。
牐 二、(此条废止)注1
牐 三、劳动者依法享受探亲假,在假期期间,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工资待遇,即按本人工资标准发给工资。
牐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由于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资标准,或由于劳动者本人岗位、职务变化而引起工资标准变化时,用人单位应以劳动者调整变动后的工资标准作为探亲假、婚假、丧假、病假、停工、停产、加班加点工资支付的基数。
牐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时,应以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基数,如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的,以本市当年最低工资作为计算基础。
牐 六、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应抄报市劳动局工资处(区属用人单位抄报区劳动局)备案。工资支付制度如有变化,亦需将新制度抄报劳动部门。劳动部门将对各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进行检查核对,并对其中与本文件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条款提出纠正意见,用人单位应加以修正。
牐犉摺⒐ぷ时曜及括基础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如用人单位实行职务工资制、岗位工资制等的,其工资标准仅包括职务工资或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用人单位未实行工龄工资的,工资标准和职务工资或岗位工资相同。
牐 八、用人单位违反本文件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部门将按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予以处罚。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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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2月6日)
劳部发〔1994〕489号
牐牳魇 ⒆灾吻、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牐 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充分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特制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牐牭谝惶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牐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牐牴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牐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牐 第四条 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牐 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牐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牐犛萌说ノ豢晌托银行代发工资。
牐犛萌说ノ槐匦胧槊婕锹贾Ц独投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牐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牐 第八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牐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牐 第十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牐 第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牐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牐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
牐牐ㄒ唬┯萌说ノ灰婪ò才爬投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牐牐ǘ)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牐牐ㄈ)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牐犑敌屑萍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牐牼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牐犑敌胁欢ㄊ惫な敝贫鹊睦投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牐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牐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牐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牐牐ǘ)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牐牐ㄈ)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牐牐ㄋ模┓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牐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牐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牐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牐牐ㄒ唬┛丝刍蛘呶薰释锨防投者工资的;
牐牐ǘ)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牐牐ㄈ)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牐牼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牐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院提起诉讼。
牐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广东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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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7月12日)
粤劳薪〔1995〕71号
各市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
牐 现将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牐 一、企业应与劳动者用合同的形式明确工资标准,作为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的基础。没有明确的按如下办法处理。一般按劳动者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的60%确定,工作不足一年的按实际工作时间的平均工资的60%确定。折算的工资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牐牰、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执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一)、(二)、(三)款的规定。
牐犎、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当天加班工资按如下办法计算;(1)实行月、周工资制的,根据法定工作时间折算出日工资标准,用日工资标准乘以300%得出当天应发的加班工资。举例:某职工合同规定月工资标准800元,所在企业实行五天工作制,日工资标准为 800/21.5=37.2(元)。法定休假节日加班工资是37.2×300%=111.6(元)。(2)实行日、小时工资制的,要先付劳动者当天应得工资,再计算加班工资。举例:某职工合同规定日工资标准为30元,法定休假节日被安排加班,当天他应得的工资为 30×(l+300%)=120(元)。
牐犓摹⑹敌屑萍工资制或定额工资制的企业,要合理确定计件单价和工资定额,要设立台帐备查。
牐犖濉⑼9ね2企业发放基本生活费的时间,应发放到企业复工、复产或解除劳动合同为止。
牐犃、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的,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天。
牐犉摺⒁郧暗墓娑ㄓ氡就ㄖ不-致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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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5月12日)
劳部发〔1995〕226号
牐牳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以下简称《规定》)确定的原则,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牐犚弧ⅰ豆娑ā返谑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牐犚蚶投合同制度尚处于推进的过程中,按上述条款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地方或行业劳动行政部门可在不违反《规定》所确定的总的原则基础上,制定过渡措施。
牐牰、关于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问题
牐牐ㄒ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在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 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牐牐ǘ)关于劳动者日工资的折算。由于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都与制度工时相联系,因此,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
牐牳据国家关于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的规定,每月制度工时天数为21.5天。考虑到国家允许施行每周4O小时工时制度有困难的企业最迟可以延期到1997年5月1日施行,因此,在过渡期内,实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其日工资折算可仍按每月制度工作天数23.5天执行。
牐犎、《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牐犓摹ⅰ豆娑ā返谑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牐犖濉⒐赜谔厥馊嗽钡墓ぷ手Ц段识
牐牐ㄒ唬├投者受处分后的工资支付:(1)劳动者受行政处分后仍在原单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级等)或受刑事处分后新就业的,应主要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其工资报酬;(2)劳动者受刑事处分期间,如收容审查、拘留(羁押)、缓刑、监外执行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牐牐ǘ)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牐牐ㄈ)新就业复员军人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注1 此条原文为: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精神,用人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牐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本人工资标准的70%,五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标准的80%;
牐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本人工资标准的80%,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本人工资标准的90%,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标准的100%。
牐犂投者病伤假期工资如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80%的,按本市当年最低工资的80%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