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





(1996年11月12日深发〔1996〕31号)各区,市直和深各局以上单位,市属各企业:
  现将《深圳市公司工会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公司工会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提高员工队伍素质、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深圳市依法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工会在公司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代表和维护员工利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公司工会依法履行维护、建设、参与、教育等项社会职能,保护和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员工的主人翁作用。

           第二章 公司工会的组织建设

 第五条 公司工会组织依法建立。
  凡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公司,必须依法组建工会;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或把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部门。
 第六条 公司工会设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女会员不足25人的设女职工委员)。
 第七条 依法建立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代表为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
 第八条 公司工会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会工作人员。
 第九条 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应由热心工会工作,有群众工作经验,作风民主,廉洁勤政,年富力强,有开拓、奉献精神和一定经营管理知识、组织领导能力的会员担任。
 第十条 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经会员民主选举产生。在任期未满、劳动合同期满时,可延续至任期届满;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同意。
 第十一条 公司工会专职主席,按公司党政副职条件配备。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的待遇,比照同级党务、行政工作人员的待遇确定。
 第十二条 公司工会工作人员、新当选的工会主席或副主席,应当按规定参加上岗资格培训、适应性岗位培训以及各种业务知识学习。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法及时、足额向本公司工会拨交工会经费。
 第十四条 公司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由上级工会依法确认后,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章 公司工会的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工会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代表和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员工享有《劳动法》及深圳经济特区劳动法规规定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各项权利;
  (二)组织员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制度上保证员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及监督,在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上代表员工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支持公司经营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协助公司教育和组织员工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提高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四)协助公司党政抓好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增强公司的凝聚力;
  (五)配合公司组织员工因地制宜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岗位练兵、安全生产等活动,动员员工为公司多做贡献;
  (六)组织和参与员工董事、监事的提名、选举、更换工作;
  (七)参与公司内部劳动、人事、工资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八)承担公司员工持股会的管理工作,代表持股员工行使股东权利;
  (九)贯彻公司党组织的有关决议和执行上级工会的决定,开展工会各项活动;
  (十)听取、反映员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员工的生活,帮助员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员工服务。
 第十六条 公司工会主席的职责:
  (一)负责本公司工会的全面工作;
  (二)协助、配合公司搞好生产和经营管理,维护经理在生产经营管理中的权威;
  (三)组织本公司员工代表同公司依法进行平等协商,代表员工同公司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单项协议;
  (四)代表员工进入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参与公司各层次决策和监督;
  (五)督促公司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其他民主管理制度;
  (六)在本公司的属下公司建立工会组织,对其工会负责人的人选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实行领导和管理。

           第四章 公司工会的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工会通过建立和完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制度,实现员工对公司的有效监督,形成公司内部团结合作、相互约束的制衡机制。
 第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公司民主管理制度。公司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
  1、听取和讨论关于本公司发展、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
  3、审议有关员工工资、奖金分配、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的方案及重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
  4、审议决定公司提出的公益金使用方案;
  5、评议、监督本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向有关方面提出奖惩的建议;
  6、依法选举、更换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员工代表;
  7、听取关于公司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报告,以及其他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二)未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由工会代表员工实行民主管理。
  由工会代表员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应建立相应制度:
  1、公司研究决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及重大生产经营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及员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2、工会主席列席经理办公会议;
  3、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向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报生产经营情况,工会应组织员工讨论并提出改进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建议,公司应认真接受员工提出的建议;
  4、代表员工与公司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5、组织员工对本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及建议通知有关方面;
  6、依法选举、更换董事会、监事会中的员工代表;
  7、其他须经全体员工讨论或者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建立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
  (一)公司应当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与工会建立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增强双方合作,共谋公司发展;
  (二)集体合同的主要内容:1、劳动报酬;2、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3、保险福利;4、劳动安全与卫生;5、技能培训;6、合同期限;7、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8、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三)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员工大会讨论通过;
  (四)对参与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员工代表的权益,依照本公司集体合同的有关条款予以保护。
 第二十条 员工董事、监事的产生:
  (一)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由员工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员工代表参加董事会。员工董事不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应由员工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员工代表参加。员工监事不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员工董事、监事应由能够代表员工利益,反映员工的意见和要求,为员工所拥护和信任,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素质的人担任。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者,不得当选为董事或监事;
  (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的员工代表,由工会组织员工提名,并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未实行职代会制的公司由工会组织员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
  (五)员工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和离任三年内,公司不得因其履行职务(除个人行为过错外)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或作不利其就业条件的岗位变动。
 第二十一条 积极支持公司建立内部员工持股制度:
  (一)实行内部员工持股制度的公司工会应按照深圳市有关规定,积极支持公司建立内部员工持股制度,组织建立公司员工持股会;
  (二)公司工会以社团法人资格承担员工持股会的管理工作。员工持股会的代表依法进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适应公司制企业特点,建立和健全公司工会工作机制以及其他相关工作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照《中国工会章程》、国家和深圳经济特区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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