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

 

发文日期:1999-09-08 实施日期:1999-09-08 发文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提高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失业员工、城镇贫困居民收入水平,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群众特别是中低收入居民的关怀,同时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政府和各单位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落实责任,提高效率,确保在9月15日前,按提高后的标准将资金足额发放到各类社会保障对象手中。
二、从1999年7月1日起,将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基本生活费水平提高30%。由于我市特区内外标准不同,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罗湖、福田、南山、盐田四区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基本生活费的现行标准是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1年以内的413元/月,满1年不满2年的378元/月,满2年不满3年的344元/月,提高后的新标准分别为537元/月、492元/月和447元/月。
(二)宝安、龙岗两区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基本生活费的现行标准是进入中心1年以内的317元/月,满1年不满2年的290元/月,满2年不满3年的264元/月,提高后的新标准分别为412元/月、378元/月和343元/月。
对1999年6月底前已经进入中心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下岗员工,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对1999年7月1日以后进入中心的下岗员工,在签订协议后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要加强中心为下岗员工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工作,缴费标准相应调整。
提高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基本生活费水平所需资金,从各级、各部门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三、从1999年7月1日起,将失业救济金水平提高30%。今年5月,我市已调整了失业救济金标准,特区内由336元/月提高到344元/月,特区外由256元/月提高到264元/月,根据《通知》关于“今年已经对失业保险金标准作过调整的地区,在这次调整中相应冲减”的精神,这次提高后的失业救济金新标准为:罗湖、福田、南山、盐田四区为437元/月;宝安、龙岗两区为333元/月。
提高失业救济金水平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从1999年7月1日起,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提高30%。我市现行标准为特区内居民245元/月、特区外城镇居民210元/月、特区外农村居民150元/月,提高后的新标准为特区内居民319元/月、特区外城镇居民273元/月、特区外农村居民195元/月。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所需资金,按现行规定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一半。
五、劳动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期足额发放到人。各有关单位要在9月23日前将本部门提高标准后的资金落实和生活费发放情况报市劳动局、财政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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