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2003〕56号)
(2003年4月2日)
《关于调入我市的员工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问题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调入我市的员工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问题的规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2001年2月1日后调入我市的员工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调入我市的干部,不需要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不符合以下条件的,由调入单位按超龄年限补交超龄养老保险费: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其专业适于本市企事业单位并能发挥其特长的,年龄在55周岁以下。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在50周岁以下。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四)具有大专学历,且是本市紧缺急需的技能型专业或岗位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
(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本市紧缺急需的特殊才能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六)夫妻分居以配偶身份调入的,年龄在50周岁以下。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调入我市的工人,不需要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不符合以下条件的,由调入单位按超龄年限补交超龄养老保险费:
(一)单独调入的人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职业资格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二)夫妻分居以配偶身份调入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三、今后市政府对调干调工年龄界限另有规定时,按新规定办理。
四、本规定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