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2月21日
深府[1997]4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的各项功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参照《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国务院条110号令)、《广东省职工失业保险暂行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粤府[1986年]8号)、《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四个规定和省政府四个实施细则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深府[1986]672号)的有关规定,从1997年3月1日起,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基金按如下标准开支:
一、失业员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险费为上年度市政府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的2%。
二、保进再就业经费按上年度收缴的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10%和结余额的20%提取,用于失业员工的转业训练、职业介绍及生产自救开支。
三、失业保险管理按当年收取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5%提取,用于失业保险管理机构的业务开支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