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1997年度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



1997年2月21日

深府[1997] 4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自市统计信息局1996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公布之日起,1997年度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收取:
1997年度用人单位每月缴交的失业保险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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