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深府第508号
1994年5月8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与企业类级挂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七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与企业类级挂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建立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分配激励机制,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实施办法》和《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属国有企业,以及由国有资产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经营者指企业的董事长、经理、书记。
第四条 经营者工资收入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经营者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工资性收入的总和。在本办法分为基本工资和效益工资分别管理。
第五条 经营者工资分配遵循如下原则:
(一)经营者利益与员工利益相分离,使经营者与员工利益之间相互制衡,逐步建立企业内部自我约束机制。
(二)经营者工资收入与企业类级和当年实现利润挂沟,使经营者利益与其经营业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紧密联系
(三)经营者工资收入的确走,应先经过经国家审计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然后才予以兑现。
第二章 工资收入的挂钩办法
第六条 经营者的基本工资和效益工资分别与本企业类级分和实现利润挂钩。
第七条 经营者基本工资与企业类别分、级别分双挂钩。其中55%与企业类别分挂钩,45%与企业级别分挂钩。挂钩计算公式:
经营者当年基本工资=经营者基本工资基数×〔1+(本企业类别分-200)/企业类别满分×55%+(本企业级别分-150)/企业级别满分×45%〕
第八条 经营者基本工资基数,第一年按1992年调查的各类企业经营者平均工资,乘以1993年社会平均工资指数确定。第二年以后按物价指数、员工工资水平等因素进行调整。
第九条 经营者效益工资与企业当年实现利润挂钩。挂钩计算公式:
经营者当年效益工资=经营者效益工资基数×效益工资提取比例。
第十条 经营者效益工资基数,等于本企业经营者当年基本工资除以55%,再乘以45%确定。经营者效益工资提取比例见下表:
第十一条 社会效益为主的企业,当年实现利润按不超过1.3的系数迸行调整。
第十二条 亏损企业提取效益工资可按其减亏或扭亏幅度确定,其减亏、扭亏的幅度视同实现利润增长幅度,并以此计提效益工资。
第三章 工资收入的管理
第十三条 确定工资挂钩基数和兑现经营者工资收入要坚持严格的审批程序和考核、审计制度。挂钩基数由劳动部门和产权管理部门核定,工资收入由劳动部门根据产权管理部门、经国家审计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资料进行考核兑现。
第十四条 经营者工资收入的兑现要考核企业当年上交利润的情况,不交或欠交利润的企业,以及虚盈实亏的企业,经营者不能发放效益工资。
第十五条 经营者工资收入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在企业员工工资总额外单列。
第十六条 经营者工资收入实行年薪制。基本工资由市劳动局年初下达,按月须支;效益工资下年度绪一季度结算兑现,本年度按季预提。对下年度第一季度没有清缴上年度上交利润的企业,经营者上年度按季预提的效益工资全额退回。
第十七条 除技挂钩办法确定的工资收入外,经营者不得再享受本企业内部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其他收入。经营者如任意或变相增加其他工资收入的,责令其退回超收部分,并视其情节轻重,向有关部门建议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具体由劳动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和实施。
第十八条 企业要定期地向劳动部门和产权管理部门报告经营者工资收入情况和企业经济效益,接受政府的检查和监督。未按规定报告、或虚报、瞒报者,劳动部门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经营者工资收入与企业类级和当年实现利润挂钩后,企业员工的工资总额按“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企业经济效益(依据实现利润计算)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条 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员工工资总额全部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的社会劳动保险、福利、住房等待遇按政府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新办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由董事会,或资产管理部门和劳动部门根据本办法精神研究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