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深圳特区内职工工作调动



1990年1月30日

深府办[1990]59号


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保证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切实解决好房改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实际问题,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有关精神,对深圳特区内职工因工作调动后,购租原住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在企业工作职工,经组织批准正式调入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企业应准许其购、祖原住房,不得强行收回住房。
凡因工作需要,并经过组织批准,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职工,或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单位的职工,应允许其购、租原住房。
企业之间职工调动之后,是否购、租原住房,可参照上述原则执行,并可由调出调入的双方单位协商确定。
二、工作调动的职工买房后,接收单位向原产权单位补地价、差价等问题,按深圳市房改方案及市政府《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执行。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