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7日)
深府办〔2003〕30号
《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市政府94、95号令)自2001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市政府各部门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制发规范性文件,有效地控制了规范性文件的发文数量、提高了发文质量,对规范行政机关的政策制定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确保市政府94、95号令的贯彻实施,现就市政府94、95号令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几个概念的定义。
(一)规范行政管理事务是指市政府及其各部门为实现其管理工作任务,就其管理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公共安全等事务面向社会制定的政策性规定。此类文件应以"规定"、"办法"制定。用"通知"、"公告"、"通告"、"意见"或者"决定"文种的形式印发。以"复函"的形式作出政策性规定,或者对现行政策性规定的执行作出具体解释的,也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普遍约束力是指文件规定适用于某一类行政管理事务,需要本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遵守或者执行,并在一定时间内反复适用。
(三)生效时间超过六个月是指文件规定的政策性措施在文件发布实施六个月之后还需要继续执行。行政机关发布的适用于某一个工作年度的政策性措施,也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关于"内部事务管理制度"的定义。
内部事务管理制度是指文件制定机关为规范行政内务而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包括本机关人事行政、财务管理工作等内部公务规程。
以下文件不属于内部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纳入市政府94号令统一管理:
(一)市人事部门就全市或者市本级公务员、职员管理发布的政策性措施;
(二)市财政部门就全市或者市本级公共财政管理发布的政策性措施;
(三)市教育部门向所属学校发布的涉及学生、家长权益的政策性措施;
(四)市卫生部门对所属医疗机构发布的涉及患者及其家属权益的政策性措施;
(五)行政机关发布的完善法定工作程序或者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需要具备的条件、提交的材料和遵守的工作时限的规定;
(六)其他行政机关对下级机关以及所属事业单位发出的如何执行法定公务的政策性指令。
三、关于"行政措施"的定义。
行政措施是行政机关制定和规范某一项具体行政管理事务并且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但由于是即时性或者临时性处理措施,因此在完成该项具体行政事务之后,该文件不再具有执行的效力。此类文件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有效期需要超过六个月的,应当纳入规范性文件的范围进行管理。
四、关于转发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的问题。
转发上级主管部门政策性规定的,应首先确认被转发的文件中政策性规定是否与我市现行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相一致,并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需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措施或者补充意见一并贯彻实施的,该转发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应当送市法制部门审查通过后,连同被转发的文件由发文单位送市政府办公厅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实施。
(二)简单转发不需要提出具体措施或者补充意见的,应当将转发文件及被转发的上级机关文件及时送市法制部门备案后,由市法制部门转送市政府办公厅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实施。
(三)转发文件之后,需要相应修改或者废止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转发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市政府进行修改、废止工作;需要相应修改或者废止市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转发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进行修改、废止工作。
(四)被转发的文件与我市现行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不一致,或者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有关主管部门在转发实施前,应当向市政府请示。
五、关于根据上级规定增设行政审批、收费事项的问题。
《深圳市审批登记制度若干规定》(市政府令105号)及其附件"取消、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令116号)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深圳市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方案的通告》(深府〔2002〕120号)是我市审批和收费管理的基本依据。各部门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需要增设审批、登记和收费项目的,应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根据国家及广东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增设审批、登记和收费事项的,应当提请市政府决定,经批准后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主管部门的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
(二)根据国家及广东省行政主管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增设审批、登记事项的,一律通过市政府规章或者人大法规形式规定,不得以本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规定;根据国家及广东省行政主管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增设收费项目的,依照《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程序办理。
规范性文件不能规定行政处罚内容。
六、关于行政措施公告的问题。
为严格执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各部门在发布与广大企业和市民切身利益有密切关系的重要行政措施时,原则上应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通过适当方式在公众媒体上公布行政措施的全文,全文较长的,公布主要内容;
(二)将行政措施全文送市法制部门备案后,由市法制部门转送市政府办公厅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全文刊登。
七、关于代市政府起草规范性文件的问题。
涉及全局性工作或者重大改革事项需要以市政府名义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原则上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市政府的决定或者要求组织进行起草;
(二)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的代表和专家进行研究、论证;
(三)由市主管领导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就文件涉及的重大问题和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协调,必要时须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
(四)向市法制局提交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协调书面意见、依照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材料、专业论证材料和其他参考资料,由市法制局提出法律和技术上的审查意见,并将意见反馈文件起草单位;
(五)将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协调书面意见、依照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材料、专业论证材料和其他参考资料,以及市法制局的审查意见送市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办理。
八、关于规范性文件的日常清理问题。
各单位应当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清理,对本部门执行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施行后,各主管部门应及时研究是否需要对我市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或者废止。
此外,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已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由本部门负责执行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按年度进行全面清理,并将清理情况和有关处理意见报市法制局。
九、关于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内部工作程序。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本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程,严格按规定程序制发规范性文件,确保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文字技术规范。
凡设有政策法规部门的单位,其规范性文件在呈单位领导签发之前,应当由其政策法规部门进行法律和技术审查;没有设立政策法规部门的单位,要指定有关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对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律和技术把关。
十、对于未按规定程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处理。
市法制局负责将按年度汇总公布市政府各部门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布,以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凡在该年度内发布但未列入目录公告的规范性文件,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由市法制局责令文件制定机关自行撤销违反规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逾期未自行撤销的,由市法制局送市政府办公厅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告撤销。
(二)对文件中需要执行的政策性措施,由文件制定机关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并按照市政府94号令规定的程序送市法制局审查后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实施。
(三)由市法制局将违反规定发布规范性文件的有关情况和材料提交市监察局,由市监察局依照《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