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月25日
深府办[1995]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的通知》 (粤府办〔1994〕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转让国有企业产权,要严格按审批程序报批。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1批准的企业产权转让,产权交易部门不得办理交易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变更登记。
二、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转让的企业产权,必须通过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评估值。
三、凡违反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经济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