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国营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在较大程度上实行分离的一种经营管理方式。它采取承包合同形式,明确承包者的经营目标和责任,赋予相应的权力和利益,从而调动了企业拓展经营、改善管理的积极性。但是,承包制未能使企业建立起内在的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机制,加上现行承包办法存在很大缺陷,实践表明,它不能有效地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增值,并且直接推动了投资、消费和信贷基金的膨胀。为完善我市国营企业的承包责任制,现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 承包经营的范围及其他责任制形式
(一)我市国营企业按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不同程度,可以实行下述三种不同类型的经营责任制: 指标完成情况给予经营者奖惩。这种责任制赋予企业一定程度的自主权,但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如一定数额以上的投资、贷款和担保,主要人事的任免,企业利润的分配以及收入水平的决定均受主管部门或上级公司的直接管理和监督。
考核任期目标的指标是:上交利润、发展基金,经营者或经营者集体的工资与上交利润挂钩,其奖金与发展基金挂钩。根据待业的不同情况,还可制定辅助性考核指标,如外贸企业的创汇、自营出口创汇、上交外汇;建筑安装企业的质量、安全、工期、成本等。
下列企业实行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
1、市属集团(总)公司直属公司;
2、进出口贸易企业;
3、免税和特许经营的企业;
4、政府规定的其他企业。企业经营者在确保完成承包任务的前提下具有经营决策的较大的自主权,同时拥有相应的权益,承担必要的风险,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接受发包方的监督。
承包制分为职工全员承包、经营者集体承包、企业法人承包和个人承包四种类型。
除实行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企业外,其他工交企业、商贸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均可以推行承包制。其中大中型企业可实行不同形式的集体承包或企业法人承包,小型企业除经营商业批发、进出口、房地产及重要生产资料、紧俏耐用消费品的以外,可以实行个人承包。租人按期交纳规定的租金后,获得完全的经营权,并承担全部责任与风险。
租赁经营适用于资产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的国营或集体的小企业、小商场、小门店。
**第二章 承包的指标体系
(二)从一九九0年起凡承包到期的企业,开始新一轮承包应改为“两保两挂”承包或净资产承包。承包未到期的企业,仍执行利润承包或工资与利润挂钩办法,对承包基数偏低和挂钩系数不合理的要予以调整。
(三)关于“两保两挂”承包
1、基本内容:承包经营者的收入与企业上交利润挂钩,确保国有资产的收益;职工消费基金(包括工资、奖金、福利)与生产发展基金挂钩,确保国有资产的增值。
2、确定挂钩比例的原则:企业上交利润的增长幅度应高于承包经营者收入的增长幅度;企业生产发展基金的增长幅度应高于职工消费基金的增长幅度。
3、生产发展基金必须用于企业积累,不得挪用于非生产性开支,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处理烂帐烂库损失。承包期满作离任审计,若承包期内发展基金累计增加数少于生产性自有资金增加额的,则扣罚风险抵押金。本款也适用于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
(四)关于净资产承包
净资产承包就是把经营者集体的收益与企业净资产的增减相挂钩。净资产是指总资产减去总负债,为所有者权益。在保证国有资产增值的前提下,经营者集体按一定比例提取风险报酬总额,并根据承包集体中各人所占的责任份额将风险报酬分配到个人。
净资产承包可选择条件成熟的集团、总公司试行。
(五)为了规范承包企业经营行为,提高企业素质,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等应根据行业不同情况,制定其他辅助性考核指标。根据指标完成情况,按一定比例增减承包者收益。
(六)承包经营者收入一般不得高于本企业职工人均收入的2倍,最高不得高于3倍,本条款适用于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的经营者。
**第三章 承包方的类型与条件
(七)承包方分为下述不同的类型:
1、职工全员承包,即全体职工承担经营风险,提供个人财产抵押。
2、经营者集体承包,即经营者集体承担经营风险,提供个人财产抵押;
3、企业法人承包,即由企业承包企业,由企业法人提供财产抵押;
4、个人承包,即由经营者个人承担经营风险,提供个人财产抵押。
(八)个人承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留职手续,待业的需有待业证明;
下列人员不能个人承包:
1、与发包方主管负责人有亲属关系者;
2、经营其他企业有严重失误者;
3、受过刑事处分和开除公职或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等重大行政处分者。
4、已确定为个人承包者,不得再行承包其他企业,即严禁一个人承包多个企业。
(九)外地企业到我市承包国营企业,须经上级公司报请主管部门和投资管理公司批准,并变更法人登记、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
(十)除市政府特批,外商、外地人员不得承包市属国营企业,合资、内联企业中的股东可实行单方承包。
(十一)确定承包者的方法与程序:
1、下列企业承包方应当以竞争投标的方式产生:承包指标不为承包经营者接受的;经营业绩差的;发包方认为有必要的。招标的范围及方式,由发包方确定。
2、由发包方吸收被承包企业职工代表组成考评小组负责承包招标工作。由公证部门对招标的全过程进行公证。任何个人不得擅自确定承包人、承包办法、承包指标,从中舞弊者追究有关责任。
**第四章 承包方的责任与风险
(十二)任何类型的承包都必须提供风险抵押金,抵押金的数额一般为承包标的物的5%至10%,标的物数额较小的可提高抵押金的比例。抵押金的来源是个人财产(包括现金和实物)、预扣的工资奖金、未付的风险报酬。法人承包的,由企业法人提供风险抵押金。
抵押金专户存入银行,交抵办法可以是在签订承包合同时一次性全部交付,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期交付,合同期满完成经营目标的,抵押金(包括利息)应予发还,不能完成经营目标的则部分或全部扣罚抵押金。
(十三)按承包指标考核,凡经营业绩低于上年实绩的,承包经营者和职工的收入必须相应减少。不允许借口各种原因,在考核业绩下降时,承包经营者和职工的收入不减少,甚至增加的情况发生。
(十四)由于经营者不尽职、过失、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等造成企业损失的,应追究其责任:
1、扣罚风险抵押金;
2、解除合同;
3、撤销职务,且若干年内不得到其他企业担任同等职务;
4、追究法律责任。
(十五)承包方对企业承包前遗留的债务、烂帐、库存积压、亏损等,必须作出偿还、冲销、补亏的计划,作为承包的条件和任务。不得采取新老帐分开的做法,使企业的遗留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损害国有资产的利益。
(十六)本章规定除第九条外,其他条款均适用于实行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企业。
**第五章 发包方的资格与条件
(十七)政府授权下列主管公司具有发包资格:
1、投资管理公司;
2、集团、总公司、直属公司;
3、专业公司。
(十八)实行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集团、总公司及直属公司,主要考核指标由投资管理公司提出,分行业的辅助考核指标由各主管局提出,经联审小组批准后由投资管理公司下达;集团、总公司负责对下属专业公司发包,承包合同需报投资管理公司审议,三十天内予以答复,逾期视为批准;专业公司负责对厂、场、门、店发包,承包合同需报集团、总公司审议,二十天内予以答复,逾期视为批准。
(十九)企业内部无营业执照的部门,可实行统一核算、指标分解、自负盈亏,不得单独承包。严禁贸易企业在无资金、无渠道、无场地的情况下,以承包为名, 设部门、 设帐号、 聘人员,违者由主管公司或工商部门查处。
**第六章 承包经营的管理和监督
(二十)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各类经营责任制的管理和监督。由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工资改革办公室、投资管理公司组成联审小组、审议批准对集团、总公司及直属公司下达的任期目标,指导和协调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实施。工商、税务、审计、人事、劳动、银行等各自的职责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十一)发包方应当维护承包方按合同规定赋予的权益,但是,不能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由于发包单位放弃管理和监督,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除追究承包方的责任外,也要追究发包方的责任。
(二十二)发包单位为对国有资产安全负责,必须掌握和了解承包方资金营运状况,承包方的重要资金往来,如投资、贷款、担保以及应收应付款项,必须定期上报发包方备案。发包方发现不正常的,视不同情况可查询、提醒、警告;问题性质严重威胁国有资产安全的,报请主管部门和主管公司批准,可解除合同,进行清理整顿。
(二十三)发包方对承包方的贷款担保,必须严格审查贷款条件,控制担保金额。贷款担保需经发包单位主管负责人、财务审计部门、企业管理部门三方核准审批。严禁个人随意给承包方担保贷款。
(二十四)发包单位必须建立和健全审计部门,开展对承包方的事前、事中、事后审计。承包经营前,重点审计承包方的资格、承包合同;承包经营中,重点审计财务帐目、年度决算;承包期满后,进行终结审计。
(二十五)发包单位必须加强对承包方用人方面的监督。承包方在合同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有用人自主权,但须报发包单位备案。发包方发现有不正常的,视不同情况,可查询、提醒、警告;问题性质严重的,报请主管部门或主管公司批准,可解除合同,进行清理整顿。
(二十六)发包单位必须督促承包企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任免和管理承包企业的财务、审计负责人。禁止承包企业私自转包、分包,倒卖营业执照,出让银行帐号,私刻公章、私自抵押、拍卖企业财产,违者追究其经济与法律责任。
(二十七)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不能完成承包合同,对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发包单位必须视情节轻重认真查处,否则追究发包单位的责任。
(二十八)承包合同到期以及承包经营者的离任、调任,一律要先由发包方进行合同终止和承包者离任的审计,在审计工作结束前,承包方主要负责人的人事关系应予冻结,不得另行安排工作。
(二十九)发包单位应建立承包者经营档案,在承包期满时,应对承包者的经营实绩与问题作出评价,在本人签署意见后作为文书档案保存。
(三十)发包方与承包方兑现合同时,应有审计、税务部门的审核意见,保证个人收入调节税、个人所得税、奖金税的征收。
(三十一)对于实行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可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七章 完善承包经营合同
(三十二)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必须由企业经营者代表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合同应由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主管部门或主管公司批准后生效,企业法人变更的需申请法人变更登记和变更税务登记。
合同双方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的原则。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三十三)承包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条款:
1、承包形式。
2、承包期限。
3、承包内容。包括:“两保两挂”承包或净资产承包所应涉及的基数指标、挂钩比例;亏损企业的减亏指标;对企业投资改造计划;企业贷款偿还、烂帐清理及库存积压处理计划。
4、风险抵押金数额及抵押办法。
5、承包方应有的权益及奖惩办法。
6、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作出具体规定和处罚办法。
7、发包方的责任。
8、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十四)由于承包方经营不善完不成承包合同的,发包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由于发包方违约使承包方无法履行合同的,承包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三十五)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主管公司或主管部门提请解决,对上级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附则
(三十六)经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人事、劳动、投资管理公司应根据本规定制订出有关的实施细则。
(三十七)内联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十八)市政府已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三十九)本规定由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四十)本规定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