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户籍制度改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优化投资环境,建立健全人口管理新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次户籍制度改革,坚持“控制人口增长、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的方针,有利于吸引资金和延揽及稳定人才,使户口管理与市场经济体制相衔接,建立和完善以暂住户口、蓝印户口和常住户口为体系的户籍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市人口增长实行计划指标控制,对招调人员实行“先市内后市外”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计划部门负责人口增长的宏观调控,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人口政策,按年度制定并向组织、人事、劳动、公安部门分别下达蓝印户口、常住户口指令性计划指标和住户口指导性计划指标。

    第五条  本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负责招调人员的资格审核,分别对招调人常住户口的在职干部、工人和申请蓝印户口的受聘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和管理。

    第六条  本市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审核、批准手续,对符合本办法条件和要求的人员分别办理暂住户口、蓝印户口和常住户口。

    第七条  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各种户口的人员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由市计划、财政部门负责统一收缴和管理,主要用于城市的建设与管理。
**                            第二章   暂住户口

    第八条  暂住户口是指在本市居住三个月以上的非常住户口和非蓝印户口的人员的临时户籍关系。由公安机关颁发的暂住证为其在本市的合法证件。

    第九条  暂住人员在本市居留三日以上、未满三个月的,在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三个月以上的,由公安机关核准登记并发给暂住证。

    第十条  暂住人员申请暂住户口登记,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正当进入本市的目的;

    (二)持有进入本市的有效合法证件;

    (三)在本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

    (四)有正当的经济来源。

    进入本市从事劳务的,还须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已依《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劳动用工手续。

    第十一条  暂住人员申请暂住证,属劳务的人员,凭人事劳动部门办理的劳动用工手续和交纳增容费的凭证,由所在单位到公安机关申办;属非劳务的人员直接到公安机关申办。

    第十二条  暂住证有效期限为一年,有效期限届满后自行失效。需继续暂住的可申请续期,暂住证一年换一次。

    第十三条  持特区暂住证者可以持证出入特区。

    第十四条  暂住人员办理暂住证时,属劳务的人员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300元;属非劳务的人员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150元。

    第十五条  暂住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暂住证,随身携带,以备查验。除公安机关因执行公务确需依法扣留暂住证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暂住证。

    第十六条  暂住人员遗失暂住证,应立即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申请补发暂住证。申请时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非法行为:

    (一)利用办理暂住证件牟取非法利益;

    (二)伪造、变造、涂改暂住证件;

    (三)转借、出售暂住证件。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核验暂住户口登记事项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持暂住证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办理注册手续:

    (一)所持暂住证有效期限届满而未申请续期的;

    (二)转为蓝印户口的;

    (三)被劳动教养、被判刑的;

    (四)死亡的。
**                              第三章  蓝印户口

    第二十条  蓝印户口是指在本市投资或被本市企业、事业单位所聘用的非常住户口和非暂住户口的人员的临时户籍关系。由公安机关颁发的蓝印户口证为其在本市的合法证件。                                                                                                              

    第二十一条  被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聘用、具有良好的暂住户口纪录、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蓝印户口:

    (一)中专(中技)以上文化程度,持暂住证满四年以上;

    (二)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技师证书或本市劳动局颁发的中级以上(含中级)的技术等级证书,持暂住证满三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行政职务处级或获得本市级荣誉称号、有突出贡献者,持暂住证满两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市产业政策的新注册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社会福利性企事业和重大的基础设施项目,本企业(或项目)需要并有编制,按有形资产计算,每投资100万元,可为在本企业(或项目)工作(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两年以上)的企业管理骨干、生产技术骨干(须具备中专或中技以上文化程度)申请一个蓝印户口。同一企业(或项目)按投资额申请取得的蓝印户口指标最高不超过50个。

    第二十三条  在本市注册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连续三年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纳税10万元以上,业主或户主可申请一个蓝印户口。业主或户主本人条件不受

    第二十四条  符合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员,可向市人事、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由市人事、劳动部门进行资格审核批准手续,由公安机关核准登记。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依据在同等条件下“企业效益好的优先、急需专业的人才优先、有空缺职位的优先、表现好素质高的优先”的原则,制定统一的评分细则,并按照社会经济发展及人才需求状况,每年对评分标准作出适当调整。

    第二十六条  符合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人员,可持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证或由本市法定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到市人事、劳动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凭人事、劳动部门审核批准手续,由公安机关核准登记。

    第二十七条  获准在本市登记蓝印户口的人员,不需从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在本市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

    第二十八条  持蓝印户口者应当妥善保管蓝印户口证,随身携带,以备查验。除公安机关因执行公务确需依法扣留蓝印户口证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蓝印户口证。

    第二十九条  持蓝印户口者在参加保险和医疗保险、申请营业执照、取酬(同工同酬)、赴港出国考察等方面享有与持常住户口者相应的权利。

    夫妻双方均为蓝印户口者,其未成年子女享有前款以及在入托、入园、入学(不含中技以上)等方面的相应权利;单方为蓝印户口者,其未成年子女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随亲原则决定是否享有上述相应权利。

    第三十条  持蓝印户口证者可持证出入特区。

    第三十一条  持蓝印户口者每年须一次性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2000元。连续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十年累计总额达20000元后,不再继续缴纳。

    第三十二条  持蓝印户口者须每年到公安机关核验一次。核验时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四条  持蓝印户口者遗失蓝印户口证,应立即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申请时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  持蓝印户口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一)转为常住户口的;

    (二)企业破产或被注销或本人因故离开原工作单位后半年内未能重新找到工作的;

    (三)未按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或未按时核验蓝印户口证的;

    (四)应征入伍或去异地上学的;

    (五)被劳动教养、被判刑的;

    (六)到境外定居的;

    (七)死亡的。
**                           第四章  常住户口

    第三十六条  常住户口是指在深圳市内享有长久居住权及其他相关权利和义务的人员的户籍关系。由市公安局颁发的居民身份证为其合法证件。

    第三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请迁入常住户口:

    (一)经本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的本市企业、事业单位招调的有硕士学位(国外留学生有学士学位)或国家认可的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或行政职务副厅级以上或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发明人和获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荣誉称号的人员及其配偶(配偶须符合现行招工调干条件);

    (二)市财政全额或差额拨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制数内,由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招调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教师、医护人员;

    (三)计划内接收的国家重点大学和本市急需专业的大中专(中技)应届毕业生;

    (四)符合随军条件的驻深部队现役军人家属、符合有关规定安置的复退转业军人;

    (五)市政府拨有专指标的急需专业的人员。

    第三十八条  持蓝印户口者年龄在45岁以下、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表现好、有业绩、保持良好的蓝印户口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转为常住户口:

    (一)持蓝印户口满四年以上;

    (二)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技师证书或本市劳动局颁发的中级以上(含中级)的技术等级证书,持蓝印户口满三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在蓝印户口期间获得本市级荣誉称号、有突出贡献者,持蓝印户口满两年以上。

    第三十九条  符合第三十七条规定迁入常住户口人员,经有关部审核批准后,到市公安机关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第四十条  计划部门按年度分类下达由蓝印户口转常住户口的指标;公安、人事、劳动部门按不同申请者类别进行资格审核并根据市政府统一制定的评分标准评分,由高到低排序,入围者凭人事、劳动部门的审核批准手续,到公安机关核准入户。

    第四十一条  蓝印户口转常住户口评分细则的制定原则及办法参照第二十五条执行。

    第四十二条  直接入常住户口或由蓝印户口转常住户口的(除特许免交外)应一次性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20000元。由蓝印户口转为常住户口的,已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可冲抵入常住户口的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一次性缴纳完缺额部分。
**                        第五章  处  罚

    第四十三条  暂住人员不按规定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属劳务的人员处600元罚款;属非劳务的人员处300元罚款。

    暂住人员所持暂住证件有效期届满未申请续期而滞留特区的,依前款规定处罚。

    属劳务人员有前款情形的,除对该劳务人员依前款规定处罚外,对雇用该劳务人员的单位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至2000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  在申请办理暂住户口、蓝印户口和常住户口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3000元至5000元罚款;已取得暂住户口或蓝印户口或常住户口的予以取消;未取得暂住户口或蓝印户口或常住户口的不受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以弄虚作假、冒名顶替手法骗取暂住户口、蓝印户口和常住户口的;

    (二)为非本单位的人员申办暂住户口、蓝印户口和常住户口的;

    (三)伪造、涂改、转借、出卖暂住证、蓝印户口证和深圳居民身份证的。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处罚由公安机关执行,罚没的款项一律上缴国库。

    第四十六条  受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对区以下公安机关的处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市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主管部门及执行人员应严格遵守法纪,秉公办理。对营私舞弊、贪赃枉法者,给予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入户评分细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在龙岗区布吉镇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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