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 2004 〕 64 号),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依法对全市安全生产进行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或参与重大伤亡事故的查处。负责对全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依法对全市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情况进行检查;依法对企业生产条件包括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设施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依法对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查处;依法对全市安全评价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全市企业实施注册安全主任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 C 区 5 楼
咨询电话: 82105834
投诉电话: 82002478
二、主要执法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3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4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
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
7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8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9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10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11 、深圳市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