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号 许可事项:台港澳人员在深圳就业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予台港澳人员在深圳就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94项;
(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6月1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第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
(二)身体健康;
(三)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四)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法律依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用人单位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指台胞证、回乡证或通行证)、有效签注(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
4.任职证明,指用人单位与来深就业的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外国、台港澳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的委派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营业执照、登记证或政府批文有明确职务的人员可免提供);
5.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填写《台港澳人员就业花名册》、《台港澳人员就业申请表》(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7.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张(要求相片规格为2寸,1张贴于《台港澳人员就业申请表》相应处并盖骑缝章;1张交劳动部门办理就业证)。
(二)用人单位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延期
1.填写《台港澳人员就业花名册》、《台港澳人员就业延期申请表》(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2.就业申请人有效旅行证件(指台胞证、回乡证或通行证)、有效签注(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用人单位与来深就业的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外国、台港澳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的委派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营业执照、登记证或政府批文有明确职务的人员可免提供);
4.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申请人就业证(原件1份,就业证延期页用完须提供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1张,规格为2寸,用以制作新证)。
(三)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由其本人持以下材料到劳动保障部门申办就业手续:
1.个体经营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健康状况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
3.个人有效旅行证件(指台胞证、回乡证或通行证)、有效签注(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填写《台港澳人员就业花名册》、《台港澳人员就业申请表》(延期填写《台港澳人员就业花名册》、《台港澳人员就业延期申请表》,原件1份,并加盖公章);
5.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张(相片规格为2寸,1张贴于《台港澳人员就业申请表》相应处并盖骑缝章,1张交劳动部门办理就业证);延期须提供申请人就业证原件(如延期页用完请提供上述规格相片1张,用以制作新证)。
(四)遗失补发《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1.填写《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补发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2.《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补发申请(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3.就业申请人对遗失《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由其本人签字,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4.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1张,规格为2寸。
(五)变更《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1.填写《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补发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2.变更申请(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3.变更内容的相关证明(如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申请人有效证件、合同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原件,如需更换就业证,请提供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1张,规格为2寸);
(六)注销《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1.用人单位关于被聘人员离开单位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2.《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原件1份)。
法律依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条至第十四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用人单位和就业申请人根据申请事项填写相应表格:
1.新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花名册》(附表1)、《台港澳人员就业申请表》(附表2);
2.延期:《台港澳人员就业花名册》、《台港澳人员就业延期申请表》(附表3);
3.遗失补发:《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补发变更申请表》(附表4)。
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szl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新办
1.用人单位应在来深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入境后15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2.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就业申请资料,经批准后凭《受理申请回执》领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3.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延期
用人单位如因工作需要继续聘用台港澳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或港澳人员需要继续在深圳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在其就业证期满前1个月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就业延期申请。
(三)其他手续
按所要求的资料提交业务窗口办理。
十、行政许可时限
新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办理,延期台港澳人员就业证1个工作日办理,遗失补发、变更、注销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受理申请即时办理。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有效期以申请时间为准,同时不得超过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有效期、劳动合同或委派书有效期及申请者旅行证件有效期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制)。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台港澳人员领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后方可在深圳合法就业。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行政许可收费。但收取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缴纳标准:每人每月9元人民币,按就业证签发期限一次性缴纳。
收费依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粤价〔2004〕334号文件。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1
台港澳人员就业花名册
单位名称(公章): 机构代码: 注册号: 花名册号:
附表2
台港澳人员就业申请表
附表3
台港澳人员就业延期申请表
附表4
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补发变更申请表
花名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