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05号

05号 许可事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职业教育组织。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九条至第十七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
  (四)《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2002年12月23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3年4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五)《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2002年8月23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八条、第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多项制度;
  (三)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训练活动相适应的教师、管理人员:
  1.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2.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3.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4.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务人员资格证书;
  5.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备规定的教师资格。
  (四)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训练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1.场所、设施、设备的设置应能满足不低于200人的办学规模;
  2.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3.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4.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五)符合政府制定的职业训练发展规划。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第十一条。
  五、申请材料
  (一)筹设申请材料:
  1.申办报告(原件1份)。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社会组织举办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个人举办的,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证明资产来源、资金数额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书,并载明产权(原件1份);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需提交捐赠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捐赠公证书。
  (二)正式设立申请材料:
  1.筹设批准书(原件1份);
  2.筹设情况报告(原件1份);
  3.填写正确的《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原件1份);
  4.培训机构章程(原件1份);
  5.拟任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师、财会人员名单1份和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培训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自有房产的出具《房地产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租赁校舍办学的,需提交经过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约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8.拟举办培训项目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原件1份);
  9.办学场所符合消防、卫生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应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确定出资额的报告,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原件1份);
  11.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原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见附表),申请人可到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szl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举办高级以上(含高级)职业资格培训的,或者举办者为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由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二)举办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资格培训的,或者举办者为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企业、公民个人的,由办学地点所在区劳动局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受理机关为决定机关。
  九、行政许可程序
  办理程序包括申请筹设、申请正式设立。
  (一)申请筹设。依据全市职业培训发展的需求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对申办培训项目进行评估,做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
  (二)申请正式设立。依据职业培训机构设立条件和设立标准进行审核,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审核完毕后,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批复。批准设立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进行公告。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申请筹设:自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30日内。
  (二)申请正式设立:自受理正式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第十二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长期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到民政行政部门进行非企业法人登记、到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后,方可依法面向社会招生,在许可范围内开展职业培训教育教学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编号:

 

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
  

 

 

举办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拟办技工学校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
受  理  日  期:        年   月   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

 

 

填表须知

  一、本表请用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字迹应清晰、工整。
  二、本表内的时间、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三、表内填写不下的内容,可另加A4纸附页。
  四、填报者应提供以下附件材料:
  (一)先申请筹设,再申请正式设立的,需提供筹设批准书及筹设情况报告(原件);
  (二)单位举办者需提供申办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个人举办者需提供身份证和财产公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三)拟任主任(校长)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四)开办资金验资报告原件;
  (五)聘用教师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及其他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六)聘用专职管理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七)培训机构场地产权或租赁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八)培训机构章程。
  五、联合办学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一、基本情况表

 

二、申请办学法人单位情况表
  (个人举办者免填)

 

三、申请办学公民个人情况表
  (单位举办者免填)

 

四、拟办职业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情况表

 

五、拟任主任(校长)履历表

 

六、拟聘教职工情况表

 

七、办学场地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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