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号 许可事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设立
一、行政许可内容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是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考核,并评定技能等级的机构。
二、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二)《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1997年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二)有10名以上具有鉴定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其中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5人;
(三)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和等级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及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检测手段等考核条件。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第十一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办报告(原件1份);
(二)申办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拟担任鉴定所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所审批呈报表》(原件1份);
(五)成立鉴定所的可行性报告(原件1份);
(六)鉴定所场地、设备清单(原件1份)。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第十一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所审批呈报表》(见附表),申请人可到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szl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者提交所需资料;
(二)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对申办单位的申办资格进行审查;
(三)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是否同意设立鉴定所的批复。同意设立的,由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标牌。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第十二条。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标牌。长期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后,可在许可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每2年对鉴定机构实行年审。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鉴定机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在年审时取消其鉴定资格。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第十五条。
附表
编 号:
填报日期:
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所审批呈报表
职业技能鉴定所名称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一式2份。申报单位和审批单位各保存1份。
二、随表附上:
(一)申办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二)管理人员、考评员的学历、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三、职业技能鉴定层次是指根据职业技能级别(职业资格等级)所划分的层级。鉴定层次分为初级技能鉴定、中级技能鉴定、高级技能鉴定、技师技能鉴定、高级技师技能鉴定。
基本情况
申办职业技能鉴定的工种、层次、类别
现有资金、场地及仪器设备情况
单位:个、M
专、兼职管理人员简况
考评员(专业、学历、职称或职务)简况
表一
考评员(专业、学历、职称或职务)简况
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