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07号

07号 许可事项: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一、行政许可内容
  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二、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二)《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1997年2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六条;
  (三)《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2002年12月23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3年4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二十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五条;《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第六条;《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第二十四条。
  五、申请材料
  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成绩单(原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五条;《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第六条;《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第二十四条。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材料。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通过网上办公系统集中递交每一批次考生理论、实操考核成绩合格单;
  (二)许可。通过网上办公系统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号。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不含鉴定机构制证时间)。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作职业资格证书工作。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长期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可在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中就业,可以作为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法律依据:《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第二十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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