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劳函字〔1998〕22号お
广州轻工集团有限公司:
转来广东玻璃厂《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复如下:
一、关于发放补偿金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第五条,属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第七条属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均应按文件规定,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发给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经济补偿金。文中其余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在本单位转制的原固定职工按连续工龄)计发经济补偿金。
二、关于发放经济补偿的平均工资计算问题。目前暂按本局《关于印发〈全员劳动合同制改革后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穗劳综字〔1996〕007号),关于经济补偿第10点的规定执行,即按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穗劳计字〔1995〕003号中确定的补偿办法不再执行。おお
广州市劳动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日
(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请示
广州市劳动局:
一九九七年以来,我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对职工进行经济补偿时,因合同双方经济补偿金计算所依据的政策法规不同{如劳动部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及广州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穗劳计字〔1995〕第003号)},经常产生纠纷,主要是:
一、工作年限的计算。劳动部的文件(劳部发〔1994〕481号)就违反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工作年限封顶的,即第五条、第七条,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一种是工作年限不封顶的,即第八条、第九条,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执行过程中,上述两种情况很难界定。
二、平均工资的计算,劳动部与广州市劳动局的文件表述不同,穗劳计字〔1995〕第003号规定,如计算期内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额2倍的,最高按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额2倍计发;如计算期内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即平均工资封顶。而劳部发〔1994〕481号文则无此规定,即计算期内平均工资不封顶。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具体执行那一个文件,双方各执一词。因此,特向贵局请示,请给予答复。
广东玻璃厂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