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劳仲委字[1998]第02号
各区、县级市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贯彻《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保证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仲裁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案件外,劳动争议由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工商注册登记地的行政区或县级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在本市城区内用人单位和职工工作地不在同一行政区的,由用人单位所在行政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案件中,所指的“外国、港、澳、台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驻穗机构”是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市属用人单位”是指该用人单位是由市一级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其中方单位为准,无中方则以批准开办的单位为准。股份制、联营、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以其所占股份、份额最大的单位为准。
三、外地企业和组织在穗设立的分支机构由其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四、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因管辖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书面请示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